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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红律师
崔红律师
山东-临沂
主办律师

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应支付双倍工资

劳动争议2015-04-16|人阅读

李某于20131112日应聘到某置业公司从事保安工作,月工资2500元。在工作期间置业公司未与李某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为李某办理社会保险。20141130日,李某离职,并向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提出仲裁请求,要求置业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5000元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500元。经劳动仲裁委开庭审理,查明李某的月平均工资为2125元。最终裁决,置业公司支付李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3375元、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125元。

律师点评: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本案中置业公司应支付刘某自20131212日至20141130日的双倍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的规定,置业公司未与刘某签订劳动合同,月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因此刘某可随时离开公司,并且公司要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根据第47条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因此,在本案中,置业公司要支付刘某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温馨提示:《劳动合同法》实施已八年了,但是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办理社会保险的现象却非常普遍。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劳动者在遇到上述情况时首先应该积极的保留与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据,譬如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工作证、工作服等证件,以及工资发放凭证等,防止一旦发生纠纷,用工单位否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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