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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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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临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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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倍工资如何计算

劳动争议2015-04-16|人阅读

吴某于201381日到某公司工作,工资月均2300元。入职公司后,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1411月份,双方因奖金问题发生纠纷,吴某一气之下离开公司,并向当地劳动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其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32200元,及经济补偿金3450元。劳动仲裁委开庭审理后作出裁决,支持了吴某的请求,即公司支付吴某201391日至201410月份14个月双倍工资差额32200元及经济补偿金3450元。公司对此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公司支付吴某双倍工资差额25300元(11个月工资)及经济补偿金3450元。

律师点评:本案涉及的是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计算期限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双倍工资应从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即11个月的工资。本案中,即201391日至2014831日,201491日起,视为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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