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范某起诉称,2011年10月6日19点,一家汽车救援公司的救援车辆司机赵某因车俩故障将中型专项作业车由东向西停放于丰台医院南院门口东侧,适有原告驾驶电动自行车由东向西驶来,电动车与作业车相撞,造成范某两根肋骨骨折、心包积液、肝脏破裂伤,电动车严重损坏,经交警认定原被告分别承担次要与主要责任。
原告认为,被告停车不当是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应对自己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协商赔偿事宜未果,范某将汽车救援公司及车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药费20411.44元、营养费3108.70元、护理费4316.67元、误工费2713.33元、交通费366元、电动车停车费及修理费1300元、精神抚慰金2000元。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