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
李某18周岁,辍学。承租王某的水站,从事送水生意。李某缴纳一个月的房租3500元,并承担了王某已经收取送水的客户(王某承诺会按照实际送水数量给付实际费用)。后李某购买送水所需的电动车等物品开始从事送水生意。
半个月之后,李某觉得送水不赚钱,决定退租。经与王某商议,王某拒不退还半个月的房租,及给付李某实际送水的费用。二人产生分歧,无法协商。李某临走时告诉王某,你如果不退给我钱的话,这个屋子里面的东西我有啥卖啥,直到还清我的钱。晚上,李某趁王某不在进入水房,将停在房间内的电动车推走,放到旁边的车棚内。
第二天,王某发现电动车不见了,知道是李某所为,将李某约至派出所进行理论。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符合盗窃罪立案标准。派出所民警将李某以“盗窃罪”刑事拘留。经侦查之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院决定以“盗窃罪”移送法院。
李某家属在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最后一天聘请律师介入。律师在时间紧,任务重的情况下,迅速联系阅卷工作,通过专业分析,以最快的速度与检察院就案件的适用法律进行交涉,最终,检察院将案件退回公安,并且建议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法律分析:
1、盗窃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而本案中李某并非出于该目的;
2、李某、王某之间存在经济纠纷,是该案件引起的主要原因,不能将其排除在外;
3、李某推走电动车的行为属于自救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