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一外地女孩娜娜网上应聘SPA技师,来津之后发现是一地下卖淫组织。组织内有4-5个外地女孩,组织者是通过电话或者微信联系客户,然后这些女孩按照时间、地点去“服务”,组织者再抽取分成。
由于家里经济状况很差,娜娜考虑之后,决定先赚一些钱在回老家去。就这样娜娜干了几个月,赚到了几万元。后几个卖淫女全部被公安以“组织卖淫”抓获,并刑事拘留。
律师介入后,第一时间会见了娜娜,了解案件情况,积极与公安机关取得联系,递交法律意见书,向公安机关阐述辩护意见。最终办案机关撤销案件,以行政处罚结案。
法律分析:
一、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他人卖淫,卖淫人员在三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的“组织他人卖淫。”
“情节严重”:
(一)卖淫人员累计达十人以上的;
(二)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五人以上的;
(三)组织境外人员在境内卖淫或者组织境内人员出境卖淫的;
(四)非法获利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的;
(五)造成被组织卖淫的人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很显然,本案中娜娜不属于“组织卖淫”,而是被组织者。
二、《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依据上述规定,娜娜被行政拘留10天。刑事案件撤销。
律师建议:
发生刑事案件,一定要在第一时间聘请律师介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13752075580同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