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5日凌晨,张某某与施某某因债务纠纷,双方纠集多人在某市八七路持械聚众斗殴,其中何某某持刀积极参与,斗殴过程中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何某某于2009年6月7日被刑事拘留。通过会见和查阅卷宗材料,发现公诉机关对本案定性不准确,庭审期间何某某家属与被害人达成谅解,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在开庭时提出何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从轻和取得被害人谅解的辩护意见,法院采纳辩护律师的意见,最终认定何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