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木春荣律师
木春荣律师
浙江-温州
主办律师

做企业和谐劳动关系的护航人

劳动争议2011-12-03|人阅读

一、 案情简介

20098月中旬,顾问单位#外商公司负责人焦急地告诉律师,该公司11员工认为公司生产环境严重超过国家标准,自己的身体因此遭受到伤害,并且公司在员工入厂工作时未尽到职业危害告知业务,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违背了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等理由,向公司提出拒绝生产,虽经公司领导耐心劝导,仍坚持己见,向公司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律师自接到此情况后,立即组织了以律师团队,认真开展了法律服务工作。在律师的建议及指导下,公司向12员工作出了对拒绝履行劳动合同义务员工的公司声明,在此之后,公司又组织了包括上述11名员工在内的所有员工赴职业防治医院进行了职业健康体检,经检查,公司所有员工均无职业病,因此,根据11员工单方面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请求,公司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但11员工认为公司的行为违反法律,因此,向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了仲裁,并向公司提出了经济补偿金、误工费。劳动能力下降补偿费等一百余万元巨额赔偿。

二、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一、公司的环境是否违反了国家标准,对11名员工的健康是否造成了职业危害。

11名员工在入职时,公司是否已对其进行了职业危害告知。

公司对11名员工是否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围绕上述问题,律师多次向市劳动局、卫生局职业病监督所、职业病防治医院等单位走访、调研,搜集了大量证据,为了把案件做得严谨,律师专门组织了模拟法庭,进行双方辩论,深入研究案件的焦点问题。庭审阶段,律师代表公司发表了如下代理意见:第一、11名员工在仲裁申请中,同时主张劳动合同无效和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赔偿金,显然矛盾,因为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是合同有效。第二,劳动合同的解除是基于11名员工的单方提出,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是合法解除,不符合取得经济赔偿金的条件,因此不应向其支付。第三,公司在11名员工入职时,对员工进行了工作环境、劳动保护及职业危害等内容进行了培训和考试,并向员工发放了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用品。特别是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特别与员工作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的约定,在公司向每位员工发放的员工手册中,也向员工告之了工作安全、工作环境及劳动保护方面的内容,且该员工手册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已经员工签字确认,对员工产生了法律效力。第四,针对11名员工要求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期间的请求,律师认为,因员工未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未付出劳动,根据权利义务平等原则,员工不应享有劳动报酬。第五,公司已按国家规定,对11名员工进行了职业健康体检,体检结果均显示11名员工未患有职业病、疑似职业病,公司的生产环境没有问题,况且11名员工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劳动能力下降,公司不应当承担11名员工今后的医疗费、误工费及劳动能力下降补偿费。

我方上述代理观点得到了仲裁庭充分认可,仲裁委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裁定驳回11名员工的全部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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