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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的,受否受法律保护?

离婚2015-03-25|人阅读

【案情】

铜山区铜山镇女子费某于2011年认识安徽省萧县人赵某,二人感情融洽,遂于年底举行婚礼结婚,当时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一直同居生活。2012年六月份赵某因参与黑社会帮派斗殴,意外身亡。丧事料理完毕后,赵某哥哥赵甲告知费某不必留居赵家了,可以回娘家了。费某认为自己在赵家生活数月,赵家应当给与经济补偿,而且作为赵某的妻子,应当可以分割赵某的遗产。赵甲坚持不予补偿,费某遂决定诉讼。并于2012年七月份联系到尊鼎力律所,我接待了她。

【法律分析】

我国不再承认自1994年之后形成的事实婚姻,根据现行《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必须依法登记领证,方可成立夫妻关系。费某与赵某虽举行婚礼并实际同居,但并不成立夫妻关系,只是事实上的同居关系。根据《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第一顺位的继承人为其配偶、子女、父母,赵某尚有父母健在,可作为其继承人,而费某因并非赵某配偶,不得作为继承人,不能参与继承。

至于费某所主张的补偿,因为没有法律根据,难获支持。但是我提醒她,同居期间取得的共同财产可以要求分割,费某回答道,双方同居时间短暂,且赵某不务正业,并不曾积累共同财产。综上,本律师建议其放弃诉讼。

【处理结果】

费某听取本律师建议,放弃诉讼打算,并从赵家搬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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