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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嫁女儿可以继承父母遗产吗?

继承2013-09-25|人阅读

【案情】

1964年,铜山县三堡镇居民侯某某与邳县(现称邳州)碾庄镇的营某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侯某男、一女侯某女。1988年4月、1990年2月,侯某男、侯某女分别与他人登记结婚,侯某男仍在老家跟随父母生活,侯某女嫁到沛县,只是逢年过节回家探望。1997年,侯某某换上重症脑血栓,卧床不起,营某和侯某男一家在旁边照顾,侯某女因住在沛县,只能偶尔回家探望。2005年1月、2011年2月,侯某某和营某相继去世,在铜山区新区留有商品房一套,侯某男认为父母已经过世,名下财产理所当然归自己继承,于是搬迁进住。侯某女就此事与侯某男协商,认为自己也应是继承人,具有继承资格。双方争执不下,讼至铜山区法院。

【法律分析】

侯某男的思想很具有代表性,他认为嫁出去的姑娘批出去的水,出嫁的姑娘就不再是娘家的人了,而是婆家的人,丧失继承父母遗产的资格,自己作为侯家后代,能够传宗接代,理应继承侯家财产,这也是自古以来的传统,不应被违背。

我们认为这看法是封建主义继承制度和重男轻女思想的体现,是不符合现代社会思想和法律制度的,我国《宪法》、《婚姻法》、《继承法》充分体现男女平等思想,保障和尊重妇女的各项社会权利,《继承法》第九条就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本案中,侯某男、侯某女均为被继承人子女,均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理应同样享有继承权利。但鉴于侯某男跟随父母一同生活,对父母照顾比较多的事实,在分割遗产时候应当对其酌情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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