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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哪些是被继承人的遗产?

继承2013-09-26|人阅读

【案情】

2002年9月,妻子病逝的龚某与铜山县三堡镇的何某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龚某已成年的子女甲、乙二人均反对这门亲事。2011年龚某病逝,并未留有遗嘱,料理完丧事后,甲乙二人要求继承其父亲名下位于三堡镇的房产一套。何某认为房产份额中有自己的一半份额,被继承的遗产仅为房产的一半份额。双方对于被继承人的遗产范围发生了争执,何某遂向本律师进行法律咨询。

【法律分析】

被继承人生前并未立有任何形式的遗嘱,本期继承案件只得依照法定继承方式进行。

首先,确定继承人。被继承人第一顺位的继承人有其配偶、子女、父母。龚某父母早已亡故,何某与他人所生子孙某在龚某、何某结婚时已经成年,且已成立家庭,孙某与龚某之间没有抚养、赡养事实,双方之间也不存在亲父母子女关系,根据《继承法》之规定,孙某不是龚某的继承人。有继承资格的继承人为甲、乙、何某三人。

再者,确定被继承的遗产的范围。争议焦点在于涉案房屋是否应该先分割一半给何某。何某主张该套房屋有自己一半份额的基础是她认为该套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在她与龚某夫妻关系终止的时候先按照《婚姻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分割,刨除自己那一部分的份额后再进行继承。经过调查了解,该套房屋是龚某在1998年与前妻马某(甲、乙二人生母)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出资购买的,在与何某结婚前一次性完成所有出资。根据现行《婚姻法》及司法解释规定,该套房屋应被认定为龚某和马某的共同遗产,并无何某份额。何某先分割一半给自己的主张无法律根据,不应被支持。此外,马某的遗产份额其继承人只有甲、乙二人,何某无权对其遗产进行继承。那么被继承遗产范围原则上应确定为房屋一半的份额。

如无特殊情况,继承人可要求均分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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