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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玲律师
李文玲律师
安徽-芜湖
主办律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损害赔偿2012-11-14|人阅读

案情:2012年4月10日,罗某驾驶一皖BXXXX普通货车沿沪渝高速行驶到沪渝高速下行397KM+450M路段,因车辆爆胎,导致货车侧翻在行车道与超车道之间,造成车上乘客汪XX受伤,货车右侧损坏的单方交通事故。约十分钟后,马某驾驶一鲁FR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鲁FTXXX重型普通半挂车行至该路,其车头与侧翻的皖BXXXX车辆发生碰撞,造成二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二次交通事故。  2012年4月20日芜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二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一份:该事故因当事人对二次事故碰撞过程中伤者汪XX是否仍处在皖BXXXX号货车中以及一次事故发生后,罗X是否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存在较大争议,且事发路段无视频监控设施、无目击证人,导致本起交通事故中事实无法查清。 汪XX住院治疗后共产生医疗费4万余元, 经鉴定为二处十级伤残,二次手术费用为13500元。汪XX委托本律师后,本代理人将罗某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马某及车主孙以有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均作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143938.21元。

裁判: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汪XX与罗某所抽保的保险公司系合同关系,在本案中不一并处理,原告汪XX可以另行主张其权利。结合案情,罗某负本起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马某承担主要责任。原告主张的二次手术费用13500元及后续门诊费用可等费用发生时另行主张。为此,判决:被告XX保险公司(马某车辆投保)赔偿原告108760.80元;二、被告罗某赔偿原告14960.40元。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罗某、马某及孙某承担。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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