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申请人黄某(女)自2010年3月开始在被申请人处工作,双方于2010年3月10日、2011年3月10日先后两次签定书面劳动合同,其中,2011年3月10日签定的书面劳动合同约定的合同期限自2011年2月12日至2012年2月12日;2011年11月1日,申请人被单位车间负责人无故殴打而住院治疗,后经派出所调解双方达成赔偿协议;本人出院后于11月9日要求到被申请人处继续上班,被厂方以“现在无法安排”为由拒绝,意即单方面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二、本案办理过程
根据桐城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接受申请人黄某的委托,办理此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申请人拒绝调解,不愿作任何让步,最后,仲裁庭依法作出裁决,依法支持申请人支付工资报酬及相应的经济赔偿金、补办养老保险的仲裁请求。
三、几点启示
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关系当中,劳动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而有些企业负责人,自以为有钱、有关系,以为什么都可以摆平;多数劳动者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常常选择逃避或采取非理性手段维权,往往事与愿违;法律援助,让人人都能够平等的站在法律面前,黄某在自身权益受到侵犯时,求助于国家法律援助机构,走上了一条公民维权的便捷之路、成功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