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陈晓宇律师
陈晓宇律师
辽宁-沈阳
主办律师

故意杀人罪

刑事辩护2012-03-14|人阅读
一、案情简介:2010年X月X日12时许,被告人赵某,趁被害人林某某不备进入室内,先后三次采取双手扼颈手段,欲将被害人林某某杀死,致被害人林某某颈部软组织挫伤1处,面积82平方厘米,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

二、裁判结果:判决被告人赵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三、案例点评:辩护人在庭前认真研读了本案的卷宗材料,征询了被告人的意见,并做了相应的调查取证,为法院的从轻审理,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不能正确处理感情纠纷,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予处罚。辩护人指出,被告人的行为属于因情感问题导致的失控的行为,并无预谋,不具有杀人的故意。不可与故意杀人同日而语,另有被告人赵某的行为危害性较小。合议庭采纳的辩护人的意见,判处被告人较轻的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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