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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献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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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律师

妨害公务罪(一)

刑事辩护2020-02-11|人阅读

公诉机关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甲,男。

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48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5日被逮捕。现押于莒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献锋,律师。

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以莒检公诉刑诉[2015]56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2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经莒县人民检察院建议,本院于2015515日决定对本案延期审理。

莒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红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及其辩护人王献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莒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8212030分许,在335省道莒县龙山镇驻地路段,被告人张某甲驾驶冀D×××××号牌大型货车拒不接受莒县交通局执法检查超限超载并且在逃跑过程中将检查车撞坏,致使车上执法人员房某、赵某甲均受轻微伤。被拦截后,被告人张某甲手持铁棍将交通局两辆检查车玻璃、大灯等砸坏,损失价值共计56524元。被告人张某甲还爬上其中一辆检查车顶棚手持酒瓶对检查人员辱骂,110出警人员多次劝说无果,引来现场二百多名群众围观,严重扰乱了公共秩序,妨害了交通局执法人员正常执法活动。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甲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甲对起诉书的指控无异议,未提出辩解辩护意见。被告人张某甲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交通执法人员跨区域执法、系列执法行为不规范等违规执法是本案发生的诱因,执法人员具有重大过错。鲁L×××××号稽查车辆的撞击车损及车上人员房某、赵某甲受伤的损失是交通事故所致,不是被告人妨害公务的损失范围。被告人张某甲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诚恳。

被告人张某甲的辩护人申请证人张某乙出庭作证。

经审理查明,2014821日晚,莒县交通局交通运输监察大队在335省道莒县龙山镇地段执法检查车辆超限超载。当日晚2030分许,被告人张某甲无证驾驶超载的冀D×××××号牌大型货车行驶至该路段时,拒不接受检查并逃跑,在逃跑过程中,将一辆稽查车撞坏,致该车上的交通执法人员房某、赵某甲均受轻微伤。被告人张某甲被拦截后,手持铁棍将莒县交通局的二辆稽查车车玻璃、大灯等处砸坏,用砖头将一辆稽查车后车门砸坏,并手持砍刀和砸碎瓶底的酒瓶威胁、辱骂执法人员,用拳击打一执法人员,后又爬上另外一辆稽查车车顶,坐在警灯上用力将警灯坐坏,又用脚将车顶棚踩坏,还躺在路上阻碍交通。经莒县公安局龙山派出所、陵阳派出所民警出警后多次劝说无效,引来现场200余名群众围观,严重扰乱了公共秩序,妨害了交通执法人员的正常执法活动,直至莒县公安局特警大队出警后,将被告人张某甲带至龙山派出所。经莒县价格认定中心价值认定,被告人张某甲损坏的莒县交通局四辆交通稽查车辆的损失价格共计为56524元。上述事实,有经当庭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证实,2014821日晚上8点多钟,其开着冀D×××××号牌车拉着铁粉从日照往河北走,其父亲张某乙和表弟李某甲开着另一辆车在后面,当走到莒县龙山镇东边的时候,发现后面有交通局的查车,他们开着警灯,按着警笛,其中一辆车往路边靠了两下,知道那意思是让其停车,因其没有驾驶证,且车严重超载,害怕被查,就没停车往西跑,结果走到龙山镇驻地时,车速太快,没刹住车,将前面一辆正在查车的交通稽查车撞了。后其又往西走了一二百米,被跟在后面的另一辆交通稽查车喊停了,因没有驾驶证,其就让在后边睡觉的司机苗某坐在驾驶座上顶替,其下车后和交通局的人员争吵,他们要运输证什么的,其很冲动,说“我什么没有!爱咋地咋地!”然后上车拿了一根铁棍,一边骂着,一边把交通稽查车的玻璃打碎了。后又上了路南边,从一个卖肉的那儿拿了一把刀架在自己脖子上,吓唬检查人员,不让他们靠前,刀被人家要回后,其又拿了一个空啤酒瓶子,把瓶底砸破,有时把啤酒瓶子放在脖子上威胁交通执法人员,有时朝他们比划,还拿着酒瓶子不让公安人员录像。后来,其把另外一辆检查车的前后玻璃也都砸了,用砖头把车门砸了一个小坑,还打了一个穿制服的检查人员的肩膀好几拳,110的民警去劝也不听。后来又爬上一辆检查车,坐在警灯上,用力坐了几下,把警灯坐坏了。坐在车顶上骂检查的人,现场有很多的人围观,场面很混乱,持续了很长时间。

2、证人证言(1)证人张某乙的证言证实,2014821日晚上7点多,从日照港装上铁粉奔莒县方向往邯郸走,其儿子张某甲和苗某一辆车在前面,其和外甥李某甲一辆车在后面,走到莒县龙山镇镇驻地东边时,交通局的稽查车就跟在了其车后边,按警笛示意停车。因张某甲和李某甲都没有驾驶证,且两辆车都超载,以前这条路经常跑,心里知道拦住谁,谁倒霉,肯定得罚款,跑了就跑了,就选择了跑。后来交通局稽查车去追张某甲的车,并鸣笛示意张某甲停车,张某甲没停车向西跑的更快了,和其拉开了距离。走到龙山镇驻地,看到交通局的车和一辆集装箱车撞在一起,再往西走,看见张某甲的车停在路边,交通局执法人员正在向张某甲车上的苗某要证件,张某甲阻拦着不让苗某给他们,张某甲还拿了一根铁撬棍把交通局稽查车的玻璃打了。过了一会儿,张某甲拿了一个半截啤酒瓶回来,拿着啤酒瓶朝交通局执法人员比划。又来了一辆交通稽查车,张某甲又用石头或砖头打了车后门,张某甲又爬到了其中一辆稽查车的车顶,现场场面很乱,有四五十人,直至公安人员把其四个人带到了派出所。

2)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实,2014821日晚7点左右,其和舅舅张某乙、表哥张某甲及司机苗某开着两辆半挂车,从日照拉铁粉往河北邯郸走,刚进莒县就有交通局的车查车,其没有驾驶证,车也超载50吨,张某甲的车也超载,超多少不清楚。张某甲开着一辆车和苗某在前面,其开着一辆车和张某乙在后面,在莒县龙山镇公路处被交通执法人员发现了,交通局的车一开始跟在两辆车的后面,后来去追张某甲的车,并鸣笛示意张某甲停车,张某甲不听往西行驶的更快了。

走到龙山镇驻地的时候,看见前面出了事故,一辆交通稽查车的后面被撞毁了,张某甲的车被交通局的车截住,停在事故现场以西一百多米的地方,车前头也坏了。有十几个穿着交通制服的执法人员在那儿,张某甲情绪十分激动,拿着一根铁棍把好几辆交通稽查车的玻璃砸碎了。当时场面、秩序很混乱,周围很多围观的,大约好几十人。后来张某甲拿着酒瓶子围着稽查车转圈,用手指着交通执法人员用河北脏话大声骂他们,骂他们查车,后来有警车来了把他们带到了公安机关。

3)证人苗某的证言证实,2014821日晚上7点多钟,其和张某甲一辆车,张某乙和李某甲一辆车,从日照港装满铁粉往邯郸走。开始是张某甲先开的车,其在后面睡觉休息。

晚上快9点的时候,张某甲把其叫醒,说出事了,交通局查车的,撞了车。因为张某甲没有驾驶证,就让其坐在驾驶座上,如果交通局执法人员查车就说是其开的车。其醒来时车就停在路边了,交通局的车停在前面。其坐到驾驶室以后,张某甲就下车了,执法人员问其要手续,张某甲不让给,还让交通局的车走。交通局的车不走,张某甲就从驾驶室拿着一根撬棍,像疯了似的把交通车的玻璃打碎了,之后就骂执法人员,不知从哪儿拿了一个半截啤酒瓶朝着执法人员比划,骂他们。后来又来了一辆交通稽查车停到其车后边,张某甲又用撬棍把车玻璃砸了。张某甲还爬到了一辆交通稽查车的车顶上跺车顶。当时现场有二三百人,有交通局的执法人员,有公安人员,还有很多当地的老百姓围观,后来张某甲躺在路上把车堵了。张某乙也在“嗷嗷”的骂交通局执法人员。并证实交通局查车都开着交通局的稽查车,开着警灯,执法人员都穿着制服、反光背心,带着执勤头盔,一看就知道是交通局的。

4)证人宋某甲、张某丙、牟某、王某甲的证言均证实,2014821日晚上,莒县交通局交通监察大队四个中队在路上执法检查。大约晚上8点左右,三中队的王某甲、宋某甲、张某丙等人驾驶鲁L×××××号牌稽查车,在与东港区搭界的莒县龙山镇的东边,发现两辆拉着铁粉的大半挂车有严重超载嫌疑,便在这大车的后面开着警灯,按着警笛,用喊话器喊话,说是交通局监察大队的,让他停车接受检查,结果那辆车不但不停,反而关上大灯加快速度往前跑。宋某甲就用对讲机联系在前面执行公务的鲁L×××××号牌稽查车上六中队的工作人员,让他们拦截一下。等赶上去的时候发现,在龙山镇卫生院的东边,鲁L×××××号牌稽查车被撞了以后,改变了行车方向,车头被撞得朝南偏西,又跟后面行驶的一辆集装箱车撞了,车后腚都被撞进去,左前轮也掉了,车上的房某和赵某甲都受了伤,致使鲁L×××××号牌稽查车正准备检查的另一辆半挂车跑了。那辆大车撞车后直接没停车,继续往前跑,王某甲、宋某甲、张某丙等人开着稽查车在龙山镇十字路口西边二三百米处把那辆车截住。从车上下来一个很胖的男青年(即被告人张某甲),朝执法人员“嗷嗷”的骂。执法人员向坐在车上一个年龄大的司机出示执法证件,并要查看车辆手续,那个胖青年拦着不让给。这时和他们一起的另一辆半挂车从后面跟上来,从车上下来两个身材较胖的男的(即张某乙和李某甲),也过来朝执法人员“嗷嗷”。接着那个胖青年(被告人张某甲)就从路边搬起一块石头从车后门玻璃砸进鲁L×××××号牌稽查车,又回车上驾驶室拿了一根铁棍,砸稽查车的前挡风玻璃、大灯等,另外三个人没有劝阻闹事的胖子,还都朝执法人员不愿意,嫌执法人员查他们的车,跟着帮腔帮势地辱骂执法人员,制造混乱。宋某甲见状打110报了警。

胖青年上路南边拿了一个砸掉底的啤酒瓶子叫骂着,见到执法人员就要打,这时四中队的鲁L×××××号牌稽查车也来了,胖青年又拿铁棍把这辆车的玻璃也打碎了,还打了三中队的张某丙肩部、头部几拳。

他还拿砖头把鲁L×××××号牌车后门打了一个坑,又爬上三中队的鲁L×××××号牌车顶上坐在警灯上骂,用脚把车前顶跺出一个坑。

龙山派出所的民警来后,劝那个胖青年没劝住,胖青年还拿着半截啤酒瓶子叫骂威胁派出所的出警人员。陵阳派出所的民警去后,胖青年还是拿着啤酒瓶子朝出警人员比划叫骂。直到交警大队、刑警大队、特警大队的去了才把那个胖青年控制住,把那四个人一起带到了派出所。整个过程持续了两个多小时,场面很混乱,引来了二三百名群众的围观,335省道交通堵塞,严重影响了交通秩序,也妨碍了执法执勤。并证实执法人员都身穿制服,开着有统一标志的警车,上面标有“中国交通”、“稽查”等字样,在检查时亮着警灯,喊话说明身份,让他们靠边停车接受检查,并出示证件。

5)证人张某丁、赵某甲、房某的证言均证实,2014821日晚8点多,三人驾驶鲁L×××××号牌交通稽查车在莒县龙山镇卫生院东边的335省道上发现一辆悬挂冀D牌照拉铁粉的半挂车有超载嫌疑,便开着警灯,按着警笛向这辆大车喊话,让他靠边停车接受检查,那辆车就停靠路北边了,在稽查车快要停下来的时候,从后面上来一辆冀D×××××号牌,也是拉铁粉的大半挂车,连刹都没刹车,直接撞到其车后面,把车后腚都撞进去了,车前面撞到路的护栏上,致使稽查车又追尾到前面的一辆集装箱车上,左前轮也撞掉了,车上的赵某甲、房某受伤后被送往莒县中医院住院治疗,先前准备检查的那辆车趁机逃脱。

6)证人袁某甲的证言证实,2014821日晚上,在其熟食店东边卫生院那地方的路上,一辆大货车把交通局的车撞了,交通局的警车后腚被撞进去了,交通局的一个人抱着头,看样是撞到了头。接着听人说西边更热闹,其和他人到熟食店西边的大路上,看着交通局的三辆车把一辆大车堵在那里,开大车的胖子光着脊梁,像疯了一样,拿着铁棍朝着交通局的小车就砸开了,把反光镜掰下来摔在地上,用撬棍打车玻璃,还有三个人在一边,其中两个大吵大叫地帮腔作势。后来那个胖子不知从哪儿弄了个酒瓶子,把底儿砸掉了,拿着朝一个交通局的人脸上戳,还拿砖头砸交通局的车。看到派出所的录像,那个胖子便指着骂,还要打,后来拿着酒瓶子爬到交通局的车顶上,派出所的人劝也不听,还躺到路上,来来往往的车都没法走了,那个场面得有二三百口人在看热闹,闹了二三个小时,场面很混乱。直到有一个穿便衣的人把那个胖子摁倒了。(7)证人张某戊的证言证实,2014821日晚上近9点钟,有一个光着脊梁的大胖子到其经营的超市,后面跟着几个穿交通局衣服的人,也没说什么话。胖子从其卖猪肉的摊上拿了一把剁骨头的大砍刀架到脖子上来回的走,吓唬交通局的人不让他们近前,嘴里不知说的什么,听口音是外地人。

后来其丈夫把砍刀夺下来,那胖子就又拿了一瓶啤酒,把底砸开,提着酒瓶子咋呼着朝大路去了。

听说交通局查车的车被人给撞了,那个拿刀的胖子就是开车的外地人。

8)证人于某甲、董某、单某、周某、陈某、刘某甲、于某乙、宋某乙、王某乙、赵某乙、商某的证言,均证实交通局监察大队的稽查车被一个外地的胖子撞坏后又砸坏的事实。

9)证人毕某、李某乙、辛某、刘某乙、于某丙、孙某、袁某乙、相某的证言均证实,公安机关接警后赶到现场,看到交通局多辆稽查车被砸坏,一名20岁左右河北口音的男青年,手持底部破裂的啤酒瓶子来回转悠,嘴里不停叫骂并追赶交通局稽查人员,与交通局稽查人员及围观群众对峙,情况紧急。

还有三人站在路上来回张望,并不时与拿啤酒瓶的青年交谈。

直至龙山派出所、陵阳派出所及随后赶到的公安特警大队的工作人员一起将男青年制服,将其及另外三名河北籍的司机带往龙山派出所。

3、书证(1)接处警登记表证实莒县公安局龙山派出所接处警情况。

2)辨认笔录证实,经交通局工作人员张某丁、牟某、王某甲辨认,开车撞交通局稽查车并砸稽查车的“大胖子”即被告人张某甲。

3)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证实莒县交通局工作人员的执法资格。

4)山东省交通运输厅文件证实,交通运输监察大队对车辆超限处罚依据和标准。

5)过磅单、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当场缴纳罚款申请书证实,被告人张某甲所驾驶车辆超限及被处罚情况。

6)日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莒县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证实被告人张某甲无证驾驶被处理情况。

7)日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莒县大队移送案件通知书

证实,2014821日受理的335省道莒县龙山段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经审查,该案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移送莒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处理。

8)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交警莒县大队出警后,对交通稽查车被撞后又与集装箱货车相撞、及车玻璃被砸坏的现场勘查情况。

9)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张某甲的身份情况。

10)发破案经过及处警情况说明证实,本案系莒县交通局交通监察大队工作人员报警,莒县公安局龙山派出所、莒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出警并将被告人张某甲当场抓获。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4辆交通稽查车辆被撞、被砸坏及所处现场方位情况。

5、鉴定意见(1)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证)结论书证实,被损坏的4辆江铃全顺小型普通客车的损失价格为56524元。(2)莒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房某、赵某甲的损伤程度均构成轻微伤。6、视听资料莒县交通局现场执法录像及莒县公安局对被告人张某甲讯问的同步录音录像光盘,证实案发经过及被告人供述情况。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能够互相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采取抗拒检查撞坏执法车辆、暴力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打砸执法车辆等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扰乱了公共秩序,其行为侵犯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活动,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

被告人张某甲在庭审过程中能够自愿认罪,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张某甲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诚恳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关于交通执法人员跨区域执法、系列执法行为不规范等违规执法是本案发生的诱因,执法人员具有重大过错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关于鲁L×××××号稽查车辆的撞击车损及车上人员房某、赵某甲受伤的损失是交通事故所致,不是被告人妨害公务的损失范围的辩护意见,结合已查明的事实,被告人张某甲系在抗拒检查、逃跑过程中撞击车辆,该行为亦是妨害公务犯罪的组成部分,不是交通事故,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甲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822日起至201682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杨XX

审判员许XX

人民陪审员王X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书

记员倪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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