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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献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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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确认劳动关系案二审裁定书

劳动工伤2020-10-06|人阅读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20)京01民终5629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XX腾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中路XX52号楼1141

法定代表人:张X芝,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X,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X涛,男,198182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献锋,北京京默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XX腾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江涛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8民初632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8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独任制,由审判员梁X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XX腾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北京XX腾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北京XX腾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员  梁 X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杨X

员  段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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