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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子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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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意离婚答辩状,法院最终采纳判决不准离婚

离婚2013-12-22|人阅读
不同意离婚答辩状,法院最终采纳判决不准离婚

答辩状

答辩人:xxx,女,196x年7月1x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ee小区。

被答辩人:ee,男,1971年4月2日出生,住东阿县xx11号。

答辩请求:

1、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感情虽有不和,但远未达到彻底破裂程度,答辩人不同意离婚。

2、如果被答辩人执意离婚,请求依法判令被答辩人赔偿答辩人精神损害抚慰金 万元。

事实和理由:

一、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受多重因素的影响,夫妻之间沟通往往存有障碍,常常导致夫妻感情出现问题,由此引发的争吵也在所难免。正如很多家庭一样,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也同样存有此问题。但是双方之间偶尔的争吵、不和远未达到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结婚长达20年之久,如果双方真不存有感情,如何能维持至今,20年的夫妻感情又怎能用单纯的一句“夫妻感情不和”抹杀。被答辩人执意要离婚正是缘于第三者,然而被答辩人怎能置20多年的夫妻感情而不顾,怎能置年幼孩子、年长老人于不顾,但为一己之私而抛弃结发之妻,于心何忍,情何以堪。答辩人为了孩子有一个完整的家庭,愿意原谅被答辩人的所作所为,只求被答辩人能回心转意,共同维持这段相濡以沫的感情。

二、如果被答辩人不念及夫妻多年的感情,不念及孩子,执意要离婚,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答辩人支付答辩人精神损害赔偿金 10万元。

被答辩人执意要离婚的根本原因并非是因为夫妻感情破裂,而是因为第三者,在一审审理中答辩人也对此提供了证据予以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被答辩人不顾夫妻20多年的感情,执意要与第三者在一起,严重伤害了答辩人的感情,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答辩人支付答辩人精神损害赔偿金 万元。

  以上答辩请求,希望法院予以采纳。

  

此致

 东阿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

代理律师:杨子兴

2013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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