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李杰律师
李杰律师
河南-驻马店
合伙人律师

滥伐林木罪

刑事辩护2012-01-14|人阅读

辨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们接受***委托、河南民青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涉嫌滥伐林木案的辨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们复印了该案的刑事卷宗,会见了***。现发表辨护意见如下:

一:本案的鉴定结论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理由如下:

1、该鉴定结论的两位鉴定人员不具有合法的司法鉴定资质,该鉴定结论所附的两位鉴定人员的职称证书,其作用是在所属单位晋升工资、升迁所用,而不是司法鉴定类的执业证。

2该鉴定结论的两位鉴定人员所在的驻马店市退耕还林工程管理办公室不是司法鉴定机构,其没有司法鉴定许可证。

3、该鉴定结论形式要件存在瑕疵,没有鉴定机构的鉴定专用章。

4、该鉴定结论所涉及的113株,不能证明是被告人所砍伐。

二:本案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不能作为证据来使用,理由如下:

1、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所加盖的公章为驻马店市森林公安局驿城派出所的公章,由于派出所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因此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在形式上存在瑕疵。

2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的见证人******不应当作为见证人,因为******均是本案的证人,与案件有密切的利害关系,公安侦查机关对******均作的有询问笔录,因此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不具备真实性。

3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中表述砍伐时间应在十天以上,由于该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没有说明得出此结论所使用的方法、所使用的仪器设备。此处的表述为推测性、评论性的语言,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4、该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所提及的树桩113个,不能证明是被告人所砍伐。

三:检察院所指控的被告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而任意采伐杨树113株,材积为51.5807立方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杨树113株其中枯树,被火烧死的树,不应当计入51.5807立方米.<<森林法>>第四条规定的用材林应为活树而非死树.66页对***的询问笔录; 70页对***的询问笔录;74页对***的询问笔录;29页对***的讯问笔录均证明113株中有枯树,被火烧死的树,所占比例为一半.

四:本案被告认罪态度好。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五:对于被告人***来讲,没有前科,

没有主观恶性,偶然失足、初次犯罪,且社会危害性小,对自已的罪行有了深刻认识。建议合议庭对该情节给予重视,从轻处理。

被告平时作木材生意只是砍伐房前屋后的树木;对于此次砍伐,被告人***及其合伙人***已经支付给孙双河办理采伐许可证的费用, ***正在办理采伐许可证,被告并非强行砍伐,在被告及其合伙人***的施工过程中,是停工还是继续砍伐完全听***的安排.

被告人***本人没有经济能力,购买大刘庄后组的林木,购林术的款项1.9万元,其中1万为被告人***的合伙人李志全的儿媳***所支付。

综上所述:辨护人认为惩罚是一种与犯罪作斗争的手段,其目的在于消灭犯罪,在于“改造、教育、挽救”犯罪分子,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本案被告人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和条件,对本案被告适用缓刑,即符合法律规定,又符合社会主义的人情事理。因此,希望贵院考虑辨护人的意见。

河南民青律师事务所

李杰 律师

二零一一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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