辨护词
驿城区人民法院:
我接受..的委托,河南民青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涉嫌贩卖毒品罪的辨护人。我接受委托后,复印了该案的刑事卷宗,会见了..。现发表辨护意见如下:
一:起诉书指控..贩卖毒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指控罪名不能成立。公安机关对..的讯问笔录前后自相矛盾,..所持毒品与..无关。仅凭..的供述没有其它证据佐证不能认定..贩卖毒品,理由如下:
1、讯问笔录中,..与..2010年6月11日下午4点的交易数量前后矛盾。2010年6月12日公安机关对..的讯问笔录..与..2010年6月11日下午4点的交易数量为6克;2010年7月6日公安机关对..的讯问笔录..与..2010年6月11日下午4点的交易数量为2克。同时从这二被告人的供述不能证明其交易的毒品是..提供的。
2、讯问笔录中,..所谓的..给其毒品的时间与地点前后矛盾。2010年6月12日公安机关对..的讯问笔录..给..毒品的时间是2010年6月5日,地点为在乐山路北段喜盈门门前发往西平的一辆汽车;2010年7月6日公安机关对..的讯问笔录..给..毒品的时间是2010年6月8日,地点为在..前进路家中;2010年9月9日公安机关对..的讯问笔录..给..毒品的时间是2010年6月10日,地点为在..前进路家中。
从..三次供述..给其毒品的时间三次都不一样,两次供述地点不一样,前后相互矛盾,且..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由此可见在本案中..的毒品来源不清,仅凭..一人相互矛盾的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采信。
3、..与..为狱友,..去..家中及手机通话均为聊天、叙旧,与毒品没有任何关系。从卷宗讯问..的妻子..的笔录可证明..去..家里并没有说毒品的事。
4、检察院起诉书指控..与..于2010年6月11日下午16时许交易毒品2克,..与..于2010年6月12日下午18时许交易毒品6克。从2010年6月23日公安机关对..的讯问笔录中可知:从2010年5月份..就开始买..的货,两三天一次,每次一、两克,交易地点大部分都在专医院的这个桥头,有时..也到..家送货,一直到被公安机关抓住,这中间没怎么停过。
以上事实可充分证明..所持毒品不是来源于..,而是有其它渠道。
二:..为吸毒人员。.
1、从2010年7月26日公安机关对..的询问笔录中可知:就是因为..吸毒,..才与..离婚的(离婚时间为2010年3月份)。
2、从而2010年8月9日公安机关对..的询问笔录中可知:..离婚后有天在我这住,见他在屋里吸上了,我气的打他几巴掌。
3、..出庭作证。
4、从公安机关对..2010年7月26日的讯问笔录中可知:..从2008年从监狱里出来后两个月开始吸,一直吸到今年四月底。吸毒地点为家中卧室。
以上证据相互印证,应认定其属于吸毒人员。
三、驿城区检察院指控..毒品数量均为..自已吸食.以下讯问笔录中可证实..为了在外期间准备自已吸食。
1、从2010年7月6日公安机关对..的讯问笔录中可知:..在遂平弄了个般捞沙,经常不在驻马店,..与..之间没啥交往。
2、从2010年6月14日公安机关对..的几次讯问笔录中可知:..购买毒品为自已吸食。
3、从2010年10月27日公安机关对..的讯问笔录中可知:..购买毒品为自已去外地时吸食作准备。
三:..没有介绍..与..认识,更没有介绍让..去买毒品。
四:检察院起诉书指控..以贩卖为目的与被告人..联系购买毒品。没有证据证明..以贩卖为目的,..购买毒品是为了在外出打工期间自已吸食。从公安机关对..、..、..的讯问笔录中可知:..没有与任何人有毒品交易(销售)行为,..也从来没有从中赢利。因此检察院起诉书指控..以贩卖为目的与被告人..联系购买毒品,其中以贩卖为目的没有事实依据,依据“重证据,轻口供”的原则,检察院认定以贩卖为目的定性错误。
五:2010年6月14日上午民警搜查..住处时,在..卧室电脑桌搜出的9大5小包毒品,共重17.96克不是..的,而是..的.
1、从2010年10月29日对郭军的讯问笔录中可知..在..家(驿城区张楼小区三单元二楼东户)居住过。
2、从2010年11月2日对胡志宏的讯问笔录中可知..在..家(驿城区张楼小区三单元二楼东户)居住过。
综上所述:检察院指控..贩卖毒品事实不清,定性错误。辨护人认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望贵院采纳辨护人意见,依法判决。
辨护人:李杰
二零一一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