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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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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合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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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案

损害赔偿2012-03-26|人阅读

银行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案

——骆某诉某银行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案

【案情简介】

20118月,骆女士到合肥某银行取款,在进入银行大厅时,由于银行大厅台阶用大理石铺成斜坡,且没设置色差,银行业没有在大门口设置任何警示标志,导致骆女士在进门是当场滑到,摔成重伤,后背被送至医院治疗,花去医药费7万余元。

20122月,骆女士以银行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向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银行赔偿其各项损失82000余元(不包括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和精神损失)。

银行方面认为,骆女士摔伤属于意外,其自身存在重大过失,银行没有过错,因此银行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

【处理结果】

在开庭前,本律师代替当事人同银行方面多次调解,并最终达成一致意见,银行方面赔偿骆女士各项损失合计10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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