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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如宝律师
张如宝律师
北京-北京
合伙人律师

丈夫受赠安置房,妻子离婚要分割

离婚2022-03-04|人阅读

案情简介:丈夫受赠安置房,妻子离婚要分割

2009年5月,李某与王某经熟人介绍相识,后因双方感情发展顺利,遂于2010年2月底结婚,婚后第二年育有一子。结婚后妻子王某逐渐暴露出不好的生活习惯,并经李某多次劝说也不予以改正。2012年,李某向法院起诉妻子王某,要求法院判决其与王某离婚,但法院以两人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为由驳回了李某的诉求。2年后,李某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此时,李某父母自建的房屋拆迁,可以得到一套拆迁安置房。为了把房子给儿子李某,二老让儿子李某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上签字,之后那一套拆迁安置房的产权证也做到儿子李某名下。因此,王某表示这一套房属夫妻共同财产,要与李某平分。

法院判决:父母赠与子女房屋,法院判决一人所有

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与王某于2010年2月底结婚,2014年法院依法判决张某与朱某离婚。期间李某父母自建房拆迁安置获得的一套拆迁安置房属于李某的个人财产。

律师说法:父母赠与子女财产是夫妻共有吗?

该案审理的关键点是,这套拆迁安置房的性质,即是李某的个人财产还是李某和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明确规定:“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从此案来看,该拆迁安置房可视为李某父母对儿子李某的赠予,应该认定为李某的个人财产,不参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所以,父母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财产,不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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