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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如宝律师
张如宝律师
北京-北京
合伙人律师

婚姻危机,也可确保公司安全

离婚2022-03-04|人阅读

题目:离婚时,对于双方参与经营的公司权益,可成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案情简介:

男女双方原先系同学关系,于2001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女方在男方创立的公司从事行政、财务工作,后因为双方感情不和,女方起诉离婚,要求分割数套房产、车辆以及公司的股权折价款等夫妻共同财产。男方经朋友介绍,委托了张如宝律师代理本案。男方的诉求是,尽可能维持公司的稳定,不因离婚影响公司资产重大变化

争议焦点:

婚前持有的公司股份,可否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办案经过:

在接案后,张律师就与当事人沟通,因为公司在婚姻存续期间多次增资扩股,相关收益女方依法有权要求分割,考虑到本案我方主要诉求是确保公司股权不受重大影响,即便会发生一审、二审,本案尽量以法院调解方式解决,可以减少对公司财产的影响。与对方及其律师的数次沟通后,探明对方诉求是想多分财产,同时担心放弃公司股份可能会“吃亏”,因公司有较大潜力,今后可能发展壮大带来股权的巨大增值。

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多达700页,有房产、车子、贵重首饰等财产,还有海外投资、子女教育等相关内容。在分析公司多年的财务状况后,近些年公司虽有盈利,其实并没有太多的可分配财产,而女方自身原因亦不适合参与公司的经营,即便女方分得股份的份额,短期内未必有较大收益,反而对公司的发展不利,限制公司的发展潜力。本着婚姻双方“好聚好散”,尽量不伤及无辜第三人(特别是公司发展前景)的基础上,张律师促成了双方妥协,各取所需,最终以法院出具调解书形式结案,当事人很满意

代理成果:

1、原、被告离婚,孩子有女方抚养,男方无需支付抚养费;

2、女方分得三套房屋以及房租收入等;

3、男方分得房产一套,相关股权的99%以上归男方。

附调解书部分段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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