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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刘某某诉苏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合同纠纷2014-03-14|人阅读

案情介绍:

2012年11月份,刘某某和苏某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将其位于雨花西路的一套房产租赁给苏某某使用,并且口头约定可以转租。苏某某是从事转租生意的,租赁的房屋为空房,为了自己的生意,她花费了2万多元添置了家具和家电,将房屋转租出去。后原告刘某某在和租客接触后,了解到中间的差价,就以苏某某未经同意转租要求解除合同将其诉至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案情分析:

苏某某找到唐凯律师,委托其为代理人。唐凯律师接受委托后,仔细研究了案情,认为苏某某是通过中介寻找可以转租的房产,中介方也可以提供证明,两人之间的短信也能印证原告知情的实情,对方律师已合同未约定转租为由要求解除合同是没有事实依据的。唐凯律师共为其出庭两次,在庭审中据理力争,在庭审中一直占据了主动。

审判结果: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原告刘某某实为知情,被告苏某某并不存在未经同意转租的行为,但双方闹到法院,合同已经很难继续履行下去。经过法官的开庭审理和调解,刘某某自愿支付2万元购买下苏某某添置的家电,并且另行支付1.5万元作为赔偿金赔偿给苏某某,苏某某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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