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徐智灵律师
徐智灵律师
湖南-怀化
主办律师

辗转千里,受害人获赔十八万

损害赔偿2012-02-05|人阅读

(案件背景:2010516日,家住怀化市鹤城区****号的田**209国道中方县中方一中门口,被一上有临时牌照的小货车撞伤,多根肋骨骨折。后到怀化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60天,共用医药费7万余元。但肇事司机在支付了两万元后,不再支付其他费用。本案的难点在于肇事车是临时车牌,车主难以确定;没上交强险,只上了商业保险;驾驶员没有赔偿能力。本案的胜诉是定局,但如果仅判决司机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款是无法到位的。本律师接受田**的委托后,为了能使受害人获得赔偿,不顾旅途的艰辛,先后到过广西柳州两次,湖北宜昌一次,行程千余里,终于把车主确定。最后,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80000元;被告柳州**专用车公司赔偿原告137752.76元。判决后,柳州**专用车公司提出上诉,本律师继续代理,二审调解结案,田**当庭拿到赔偿款十八万元。本代理词中的观点均被法院采纳)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湖南怀天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一审代理人。通过调查取证,结合今天的开庭情况,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合议庭重视并予以采纳:

一、本案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明确,机动车一方给原告造成的损害,应当予以赔偿。

本案的交通事故,经中方县交警大队认定,怀化市交警支队复核,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责任,原告不承担责任。原告提出的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费用,完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及《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提出,并提供了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机动车一方应当予以赔偿。

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提出原告的误工费不应当支持的观点错误。其理由是原告单位出具的原告收入证明中只证明了职工2010年在我单位的收入,而没有表明原告因伤治疗和全休有实际造成了收入的减少,完全是在断章取义和强词夺理。仔细阅读原告所在单位怀化***出具的证明,便知道其出具的证明是证实原告2010年在单位正常工作情况下的应发工资,并没有说在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后也给其发放了工资。自516交通事故发生后,原告在怀化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60天,之后一直在家里进行恢复性治疗。对于一个15根肋骨骨折、右肾挫伤、胸部两侧全是手术疤痕的病人来说,他短期内能恢复工作吗?不去工作,哪来工资?!没有了工资收入,当然应当依法计算误工损失。因此,原告的误工费,于法于理都应当予以赔偿。至于原告妻子杨**的护理费,保险公司提出的不能支持的理由同样不能成立。杨**单位出具的证明,并不是证明杨**单位给其发放了工资,仅是证明杨**正常上班情况下的应得收入。怀化市第*人民医院已出具证明,原告住院期间由杨**陪护,而杨**的工作单位在东莞市人民医院,她是根本不可能去上班的,单位也不可能给杨**开工资。毫无疑问,杨**的护理费也应当予以赔偿。

二、被告梁**和柳州**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责任。

1、被告梁**是肇事车的驾驶员,而**公司则是肇事车的车主。本案的五菱公司与武汉威马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马公司)是买卖合同关系,他们之间的《2010年度**专用车产品供销合同》第4条约定:“供方(**公司)负责将产品送至经供方书面确认的需方(威马公司)订单载明的交货地,并负担全程运费 出厂识别代码为26041082的肇事车由**公司出卖给威马公司,交货地点为宜昌市港窑路汽贸城5号,**公司指定柳江县**汽车运输公司(以下简称安捷公司)进行运输。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本案的肇事车在未送达交货地宜昌市港窑路汽贸城5号之前,车主仍是**公司。作为肇事车的车主,**公司应当承担责任。并且,**公司未给该车投保交强险,具有重大过错。关于**公司应当为被运送的商品车投保的问题,在**公司与**公司的运输合同第四条第4项中也有明确约定。

至于**公司所称的出厂识别代码为26041082的车即肇事车已送达买方威马公司、该车是背运的说法,是完全不符合事实的。众所周知,同一识别代码只对应一台车,不可能有两台车。出厂识别代码为26041082的车即肇事车在湖南中方一中门口路(G209国道2481km+845m)发生交通事故将原告撞伤,已经过中方县交警部门的认定,且出厂识别代码为26041082的车即肇事车现在还被扣押在中方县交警大队内,这是铁的事实,任何理由和借口都无法改变。

2、肇事车投保的虽然是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但本案具有特殊情形,保险公司应当直接向受害者即原告进行赔付。本案的保险公司多次出具证明,称自己因工作的疏忽,造成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登记错误,经过调查确实如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登记错误,但保险仍是有效的。正是因为保险公司的工作失误,导致第三者责任险到现在也就是交通事故发生后6个月之后还没有人去理赔,本应当属于原告的赔偿金很可能得不到。第三者责任险的内涵是通过分散风险以维护社会稳定,确保交通事故中的第三者,即受害人因意外事故受到损害时能够从保险公司处获取救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中虽然保险公司和交通事故中的第三者即受害人不存在合同关系,但被保险人理赔后,这笔赔偿金最终也是要给交通事故的第三者即受害人的。针对本案的因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登记错误而导致无人理赔,交通事故的第三者很可能得不到保险赔偿的情况,保险公司应当直接向原告进行赔付。

保险公司所称的原告既不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也不在《保险法》明确的利益关系人范围,根本无权向保险公司提出商险索赔的诉请的说法,是对《保险法》的机械理解。既没有充分注意到本案不是一般的商业保险,而是第三者责任险;也没有考虑到本案由于保险公司的重大过错,导致无人理赔,本应最终给付给原告的赔偿金原告很可能得不到的特殊情况。因此保险公司上述说法不应当得到支持。

本案的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伤害。肇事车现在还在交警队内,档风玻璃全碎,车头严重凹陷,可见当时撞击程度之猛烈。原告的肋骨被撞断15根,右肾挫伤,胸部两侧全是手术的疤痕,十分令人痛心和同情。我们也希望相关的责任方勇于承担自己的责任,给予原告应有的赔偿。最后,恳请议庭主持公道,保护弱护群体的合法权益。

谢谢审判长、谢谢审判员!

湖南怀天律师事务所

徐智灵  律师

00年十二月十日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