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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志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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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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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诈骗罪

刑事辩护2018-09-17|人阅读

辩护词

甘肃佳运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李某某的委托指派我作为李某某的辩护人,经过会见被告、查阅本案卷宗材料、庭审调查质证、以及结合本案的案件事实等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恳请贵院予以采纳:

一、对被告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不持异议。

二、被告李某某具有法定、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第一,被告文化程度比较低,法律意识非常淡薄,为贪图小利才触犯刑罚,其主观上并没有反社会的意图,其社会危害性较小。

第二,被告李某某诈骗并不是为了挥霍享福或者进行违法犯罪等活动,其目的就是为了日常生活和看病,因此,其主观恶性较小。

第三,被告悔罪态度好,其行为构成他白。

被告人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愿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人。从整个案件的侦查到起诉再到审判,从被告人的口供中可以看出,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够积极主动、全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坦白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说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犯下的错误,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

在看守所羁押期间,被告人服从管理,辩护人会见时也多次表示后悔。今天的庭审中,被告人认罪态度良好。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第四,被告系初犯、偶犯。

本案案发之前,被告一直遵纪守法,表现良好,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

第五,被告家属在自己能力范围之内积极筹措资金,不惜举债,现向受害人退款12万元,且被告的违法犯罪行为已经得到了受害人的谅解。

综上,望贵院对被告判处缓刑。

此致

鄠邑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巴志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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