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由此可见,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的条件有两个:一是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二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明确不能补缴。该案中,该用人单位未为詹某缴纳养老保险又无法以单位名义进行补缴,应向詹某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最终,经法院调解,该用人单位向詹某支付经济补偿金并赔偿其他经济损失共计6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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