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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超载压垮高架桥3名司机被判徒刑并付巨额赔偿

损害赔偿
2018-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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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超载压垮高架桥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10月23日晚11点左右,被告人A、B、C分别驾驶三辆XX牌半挂牵引车装载钢板153.175吨(超载115.215吨)、151.48吨(超载112.98吨)和151.05吨(超载112.55吨),由南向北行驶到包头市X区X路北段公路跨铁路立交桥时(桥体标志载荷35吨),三辆严重超重的车辆同时落到立交桥一块钢箱梁整体路面东侧,造成该块钢箱梁整体路面向东突然整体倾斜。

当时该事故导致两辆重型货车和一辆小轿车滑落桥底,另有一辆重型货车的挂车部分悬挂在桥上,倾覆的车辆及货物将桥下的包环铁路专用线拦腰截断。检察机关认为,三被告人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构成交通肇事罪,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41万多元。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三被告人即驾驶员A、B、C犯交通肇事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4年;判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单位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X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分别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8000元、4000元;判处被告人A、B、C及车主D、F共同连带赔偿因交通事故给国家造成的各项损失339.8万元。

何种情况下回构成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是指车辆行为人在行驶过程中,发生碰撞、碾轧、刮擦、翻车、坠车、爆炸、失火等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交通事故,承担事故相应责任的情形。交通肇事所致的社会危害性达到一定程度,符合刑法中交通肇事罪规定的定罪条件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法律责任。

交通肇事者将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

1、民事责任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1)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2)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3)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刑事责任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罪的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其他恶劣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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