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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爱新律师
徐爱新律师
湖南-长沙
主办律师

离婚协议约定不明起纠纷,法院判决被告胜诉

离婚2013-11-08|人阅读

原告某女与被告某男系一对再婚夫妻,共同生活十年后,因家庭纠纷两人于2010年选择协议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及债务问题约定:汽车一台、现金若干以及房产(男方婚前财产)归女方所有;无债务。2012年 12月,女方以双方还有两套房产在离婚协议中未予分割为由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上诉。接受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委托后,本人侧重从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或重大误解等情形;协议签订时女方知晓该诉争房产存在,男方并无隐藏、转移、变卖行为等方面进行论证,协议书虽只写明了女方应分得的财产,但诉争的其余两套房产应认定归男方所有。2013年8月,二审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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