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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振华律师
张振华律师
贵州-贵阳
主办律师

李某涉嫌贩卖毒品案一审

刑事辩护2015-07-08|人阅读

李某涉嫌贩卖毒品案 一审

辩 护 词

尊敬的合议庭:

受贵阳市法律援助中心指定,贵州恭信律师事务所指派我们作为李某涉嫌贩卖毒品一案的一审辩护人。接受指派后,本辩护人到看守所会见被告人李某,听取他本人对本案的陈述和态度,庭前查阅并了本案全部卷宗,对本案进行了深入全面的理解,今天又参加了本案庭审。现根据本案事实和证据,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案定罪量刑有关问题发表如下辩护意见,如无不妥,敬请合议庭合议时予以充分考虑。

一、事实之辩

根据本案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李某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证据不足,事实不清。

1、李某主观上没有贩卖毒品的故意。

首先,李某未参与本案犯意的提起和形成,不具有事前的犯意共谋。本案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表明,本案的犯意形成及联络均与李某没有任何关联,其并未形成事前的犯意共谋;

其次,李某在事中也未与本案其他被告人形成承接的共同贩卖毒品的共同故意。当庭举证质证查明的事实表明,李某有正当的生意及经营,其对毒品的内在、外在任何属性均缺乏认知,本案发生的整个过程中也没有证据证明有任何人告知其进行交易的系毒品,其始终认知的对象仅为“受陈某的邀请帮忙”,而没有任何对毒品交易的认知。不能以其对其妻子陈方某曾经贩毒这一事实有概念性认知以及对陈某当场验毒的行为有认知以及最终本案交易物品为毒品,即主观认定其有贩卖毒品的认知明显是不成立的;

最后,李某对本案行为的认知为“受陈某邀约去帮忙”其对本案其他人的行为的真实性质自始自终没有明确的“明知”或者“应知”。其在“帮忙”前后均没有商量或者索要任何报酬,并没有通过本案行为意欲获取任何报酬或者利益,也没有任何人提出或者许诺给予其报酬。因此,李某并没有实施“毒品犯罪”行为获利的任何主观表现。

因此,李某在主观上不符合贩卖毒品的主观构成要件。

2、李某在本案中的行为不符合贩卖毒品罪的任何客观可归罪的行为特征。

根据本案在案卷宗证据及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表明,李某在本案中的行为有二:一是撕掉包装袋,二是记录数据。但是这两个行为均不足以证明李某实施了贩卖毒品的具体行为。

首先,其撕掉包装袋的行为系在其主观上认识的为陈某“帮忙”的行为,即,帮助陈某完成合法的某件事的行为,在其不知道包装袋包装的东西即为毒品的前提下,不应当以结果属性倒推行为认知的准确标的,即不应当以包装袋包装的物品系毒品,即以此推论其实施的即为毒品犯罪的帮助行为。

其次,其计数的行为也不能认定为毒品犯罪的帮助行为。其在计数当时并不知道其计数的对象系毒品,且其计数仅仅记录了单纯的数字,没有任何计量单位,结合其对毒品的无知,应当理解为其计数仅仅为记录普通物品数量,而不是计数毒品数量。

最后,李某并没有通过前述行为获得任何利益的行为,并未获得毒品犯罪的利益。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及在案证据均未表明其通过或者意欲通过实施该行为获得任何好处。

二、程序之辩

本案侦查程序存在严重违法现象。

1、本案毒品真实所有人“小赵”并未被同案起诉,毒品来源不明,毒品交易过程缺失。本案被告人陈某、龙智军等人的供述明确指向毒品提供者系“小赵”,但是该人身份缺失,不能查明毒品的真实来源,是否存在特勤引诱等侦查手段及侦查程序存在重大疑问。卷宗材料载明,本案系通过“技侦手段”获知陈某等人存在毒品交易嫌疑,并明确知晓陈等人的交易过程,但是并未举示该侦查过程。

2、本案在拘留、逮捕李某等人24小时以内并未告知家属被拘留人、被逮捕人被拘留、逮捕的原因、关押地点等事实,客观上剥夺了他们依法应当享有的辩护权。当庭举示的证据表明,送达文书系集中邮寄,但是,出具该证明的主体确实侦查人员。一方面系以涉嫌办案程序违法的主体出示证明作为证据来证明自己未违法,另一方面,如果实际情况确实系同一邮寄,也应当由邮寄者——收发室出具相应的邮寄凭证证明确已邮寄。

三、量刑之辩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依照本庭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以及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辩护人认为,对李某的量刑有以下从轻情节:

1、李某系初犯偶犯。本案发生前,李某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记录,本案的发生系受陈某邀请,为其“帮忙”,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2、李某系在正当职业者,平时表现良好,平素无任何不良记录,其主观恶性并不深,建议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3、李某有坦白情节。其归案后,能够完全主动交代本案事实,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行为以及本案其他行为人的行为。依法应当认定为坦白,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4、认罪态度良好。李某归案后,主动认罪,对自己的故意伤害行为有较为深刻的认识,对自己的行为造成的严重后果深感后悔,具有良好的悔罪表现,其主观恶性并不深重,有极大的改造空间,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5、本案毒品并未流入社会,未对社会造成现实危害,建议法庭酌情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综上,恳请法庭综合全案证据,依法对李某作出公正判决。

辩护人:

贵州恭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

二O一三年十月 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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