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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立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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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南
合伙人律师

唐某与北京某餐饮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知识产权2019-07-10|人阅读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1民初1009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唐某,男,汉族,住湖北省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立贤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负责人:费某,经理。

被告:北京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姜某。

审理经过

原告唐某与被告北京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北京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5日立案。原告唐某于2018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计300元,由原告唐力负担。

审判长李宏军

审判员李新岩

审判员庄辛晓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杜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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