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1民初1009号
当事人信息原告:唐某,男,汉族,住湖北省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立贤,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负责人:费某,经理。
被告:北京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姜某。
审理经过原告唐某与被告北京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北京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5日立案。原告唐某于2018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告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计300元,由原告唐力负担。
审判长李宏军
审判员李新岩
审判员庄辛晓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杜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