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京0102民初29522号
当事人信息原告:李某,男,1987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燕青,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立贤,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实际经营地北京市大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某某,男,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原告李某诉被告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8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原告李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南昌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裴然
人民陪审员司永成
人民陪审员张玉成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杨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