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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立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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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诉北京某科技公司特许经营纠纷

知识产权2019-07-10|人阅读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京0102民初29522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某,男,1987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燕青,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立贤,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实际经营地北京市大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某某,男,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诉被告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8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南昌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裴然

人民陪审员司永成

人民陪审员张玉成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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