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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晓营律师
王晓营律师
北京-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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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公司组织的年会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劳动工伤2013-04-19|人阅读

陈某是某公司的设计师。一次,在公司组织的年会中,陈某在年会上公司安排的游戏比赛中受伤,造成小腿骨折。陈某要求公司为其申请工伤遭到公司拒绝,陈某以个人名义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陈某因其他原因受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为由,认定陈某不是工伤。陈某不服,找到本律师,委托本律师提起行政诉讼。

本案争议的焦点就是:陈某在参加公司举行的年会中受伤是否应认定为工伤?

我国工伤保护的立法依据是宪法和劳动法。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加强劳动保护。我国劳动法将保护职工合法权益摆在立法宗旨的第一位。因此,工伤认定的首要法则和精神应当是:尽可能地保障主观上无恶意的职工在工作或者与工作相关的活动中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能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根据上述规定,职工参加本单位年会组织的游戏活动造成伤亡的情形并未被纳入工伤认定范围,但这并不能成为此种情况不能认定工伤的理由。工伤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法律不可能包罗万象,无一遗漏地进行列举,在这种情况下,应根据前述工伤保护的法律原则和精神,尽可能地朝着有利于职工的角度对法条进行宽泛理解。

我们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应扩展到工作中和进行与工作相关的活动及场所中。那么,认定参加公司年会活动是否与工作相关就成了能否认定其为工伤的关键。

就本案而言,陈某参加的这次年会,是由其所在公司组织的,公司行政部门专门通知陈某参加这次集体活动,而非陈某与其他员工私下相约的活动。而且,这次年会是为了表彰一些优秀员工,搞一些文体活动,公司通过这样的活动既可以加强职工之间的团结和睦,增强员工凝聚力,调动员工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这次年会实际上是一次公务活动,陈某的职务虽然是设计师,但这次年会是在公司的要求下参加,为的也是公司的利益,从公司整体工作的角度,陈某参加这次年会与工作密切相关,应当受到工伤保护。

最后一审法院以工伤保险部门认定事实不清,撤销了工伤认定,工伤保险行政部门重新对陈某的申请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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