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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晓营律师
王晓营律师
北京-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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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被单位返聘工作时受伤属于工伤

其他2013-05-20|人阅读

案例】

陈老师退休后经朋友介绍,被一家私立学校聘用.双方没有办理任何聘用手续,只是口头约定月4000元2012年3月的一天,她去教室上课路上她被迎面跑来的学生撞到在地,被医院诊断为左肱骨外科颈骨折。陈老师出院后,向学校提出申请劳动鉴定伤残等级并享受工伤事故待遇的要求,被学校断然拒绝。学校方认为,陈老师为退休人员,虽被公司短期聘用,但其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不能享受正式工才能享受的有关保险待遇,并强调,学校里类似陈老师这样的退休返聘人员很多,都不享受类似待遇。陈老师受伤是因他人侵权所致,可提出民事损害赔偿请求,而不应该提出工伤认定。

  陈老师在多次申请无果后,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学校方不服提出复议,经过复议仍旧认定为工伤。

  【评析】

  本案与其他工伤事故处理的最大差异在于,当事人陈老师不是学校的正式职工,而是退休返聘人员。学校以为工伤保险待遇只能是在职职工享受,而聘用人员则不能享受。他们在聘用人员时只知支付工资而不懂还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在学校看来,陈老师系退休人员,出了事故应由侵权人负责。实际上,对于这一问题有关政策法规规定得清清楚楚,并无多少疑义。本案中企业经营者对工伤保险法规如此生疏,应当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

  作为退休返聘人员,陈老师在本案中也有教训可以汲取。一是在被聘用时应要求聘用方签订聘用合同;二是在签订聘用合同中要明确医疗、工伤事故待遇等条款,免得将来出了问题时扯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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