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李**是王**的雇工。2011年9月15日晚,王**打电话给李**,要求其次日下午上班,因李**要参加朋友婚礼,表示叫其哥哥李**代班,王**虽然无奈但也表示同意。次日中午,李**到王**的工厂车间作业时被爆炸的玻璃瓶炸伤眼睛,经治疗花去医疗费521 71元,并构成8级伤残。经劳动争议仲裁,认定为工伤。王**不服,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作出如下判决:
1、驳回原告王**的诉讼请求。
2、原告王**支付被告李海亮医疗费521 71元,工伤残疾补偿与抚恤费22236元,工伤津贴3000元。
【律师分析】
本案事故发生并非李**因为缺乏劳动资格或者经验而导致的,而是人力所不能控制的被爆炸的玻璃瓶炸伤眼睛,如果此时是李**,伤害同样是不可避免的。此外李**和王**之间的关系存在以下特点:一、李**的替班得到了王**的同意和认可;二、李**在替班期间应收厂里劳动纪律的约束和受用人单位的监督管理;三、李**所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的业务组成部分,从这个角度讲,虽然李**与王**之间的工作关系并非与一般劳动关系完全吻合,但因具备了一般劳动关系的实质性要件,应当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
【温馨提示】
个案具有特殊性,请勿随意模仿,以免耽误维权时机,造成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