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本律师于2010年7月22日接受钱某某及其家属委托,为钱某某涉嫌寻衅滋事一案作刑事辩护。被告人杨某某、钱某某在广州市白云区广清高速公路庆丰收费站,因某汽运集团的人员拍摄客车违章上下客情况导致其无法将客人送上客车而发生纠纷和打斗。被告人杨某某当晚伙同钱某某、杨某某、何某某等人到庆丰收费站广场,拦截该汽运集团客车,持铁水管、铁棒将该车玻璃砸烂,造成12980元的损失,并导致该车乘客无法继续乘车。而后涉案人员均被抓获,公诉机关以涉嫌寻衅滋事提起公诉。
【一审判决】法院于2010年12月14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钱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评析】本律师通过会见、阅卷,了解并分析该案,对于被告人钱某某被指控犯寻衅滋事罪没有异议。针对钱某某自身的情节,提出其具有以下法定或酌定从轻的量刑情节:
1、 被告人钱某某认罪态度较好。
2、 被告人钱某某没有任何违法犯罪的前科,一向遵纪守法,此次不慎犯罪后悔罪态度很好。
3、 被告人钱某某主观恶性小,其犯罪行为社会危害程度低。
4、 被害方对本案犯罪事实的发生具有重大错误。
5、 被告人钱某某曾因交通意外导致肢体残疾,整个医疗期和诉讼期长达近两年,期间未能工作,经济状况极差。两子女正在念书,生存压力巨大,其家庭责任相当沉重。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钱某某仅有期徒刑六个月,审判前其已被羁押四个多月,这意味着被告人钱某某一个多月后便可重获自由,回归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