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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云律师
程云律师
云南-昆明
主办律师

特种车辆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合同纠纷2017-02-17|人阅读

案情简介

2013129,林某雇佣驾驶员密某驾驶林某所有的混凝土泵车在江川县江川大街旁的金光道工地施工时,该车“二臂”坠落将在泵车旁施工的王某某砸伤,造成人员受伤。车辆受损的事故。密某将王某某送往医院抢救,花费医疗费13367元,但王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2013年2月1日,林某与王某某父母经协商达成《调解协议书》,林某向王某某的父母支付赔偿金65万元。林某的车辆产生施救费5000元,并将泵车送至修理厂维修,支付修理费410200元。该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机动车损失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等险种,车损险限额为280万、第三者责任险限额为30万元。后林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保险公司以林某没有购买扩展险及车辆不是在道路上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事故,而是在工地作业时产生的事故,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赔付范围为由拒赔。

承办过程

2015年,林某将案情告诉程云律师,询问这种情况是否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程云律师在了解整过案情后,认为虽然本案不是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的损失,但根据特种车保险条款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或操作人员使用被保险车辆过冲中,造成损失和发生意外事故,造成机动车和第三者的损失,保险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林某车辆属特种车,条款里的使用不能仅理解为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这里的使用还应包括在施工、作业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否则则大大缩小了保险理赔范围,这样的解释系明显对保险公司有利,故不应做如此理解。且林某所购买的车损险的保险范围已经包含了扩展险所承保的范围,因此林某没有购买扩展险保险公司照样应按在车损险的承保限额内予以赔付。后林某委托程云律师代为提起诉讼。

承办结果

201532,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书,一审法院认为道路交通事故导致的损失属于交强险的保险责任范围,交强险条款对此作了明确规定,本案并非道路交通事故导致的损失,不符合交强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因此交强险项下不应赔偿。但本案属于特种车保险条款第五条、第六条约定的意外事故所导致的损失,保险公司应在车损险及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予以赔付。另保险公司主张其定损金额仅为20余万,林某主张的修理费高达410200元,与其定损金额差距较大,及王某某为农村户口应按农村人口计算赔偿标准的主张均不予采信。一审法院判决由保险公司在车辆损失险范围内赔偿林某410200元,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林某30万元。后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在法院的主持了双方进行了协商,林某为了早日拿到赔偿款,同意作出一定让步,林某和保险公司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后保险公司按协议约定向林某支付了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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