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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雄峰律师
胡雄峰律师
广东-广州
主办律师

共同犯罪主犯也可以判处缓刑

刑事辩护2012-06-05|人阅读

李某伙同周某、刘某共同伪造房产证、发票、交易合同等有关国家机关证件、公章等,帮他人非法套取住房公积金,涉嫌罪名有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两罪名,李某为该案第一被告。

根据公安机关最后侦查的结果,显示李某等三人非法为他人套取住房公积金数十次,金额高达近百万元,如果该情节全部被法院认定,李某等人不但构成犯罪无疑,且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0条的规定,其三人可能被判处37年的有期徒刑。

胡律师担当了李某从侦查阶段到审判阶段的辩护人,为仔细了解案情,胡律师先后进行了三次阅卷,7次会见。在了解整个案情并分析了所有证据后,胡律师认为,控方的证据足以证明李某等人犯罪,唯一可能突破的机会,就是通过否定李某等人套取公积金的次数来认定李某等人的犯罪情节未达到严重的程度,将李某的刑期降到3年以下,从而寻找判处缓刑的机会。

胡律师在认真分析控方的证据和案卷后,认为李某等人伪造的4套房产证等套取公积金的资料铁证如山,无法推翻,但另外数十套资料有很多疑点,有可能被推翻。于是胡律师采用罪轻辩护的观点,认为李某虽构成了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但能认定他犯罪事实的,只有4套房产资料,其他均证据不足,犯罪情节轻微。

在法庭上,胡律师从犯罪的主客观要素及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客观性等多角度进行辩护,始终只认定李某伪造的4套房产资料,认为李某只成功的进行了4次套取公积金的行为,从而认为犯罪情节轻微,直接向法官建议给予李某缓刑。

最后,法官采纳了胡律师的辩护意见,李某最后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开庭当日就被释放。

案件点评:该案的成功之处有两点:第一,辨认律师对案情了如指掌,这从高达3次的阅卷和7次会见就可以清楚的看出律师的努力;第二,辩护律师对证据规则的运用比较恰当,承认什么,否定什么,认与不认的目的在哪里,这个有一个清晰明了的概念,当然,这也是建立在对法律的了解的基础上的。(本案的点评来自同行和网络的典型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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