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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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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延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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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木县沙沟峁村一、四组村民诉碱房沟煤矿、尚文志合同纠纷案

合同纠纷2013-03-20|人阅读

榆林市神木县沙沟峁村书记赵某担任碱房沟煤矿法定代表人多年,“神木县西沟乡碱房沟煤矿属于沙沟峁村第一和第四村民小组的村办企业。2010年4月12日,赵某未经我们第一和第四村民的授权,私自与神木县望江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一份整合协议书。到了20101228日,赵某临时沙沟峁村第一和第四村民会议,强行要求群众给其补签授权委托代表第一和第四村民和神木县望江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签署整合协议书。在赵隐瞒了2010412已签署整合协议书的事实,而且采取欺骗的手法,在安排村民给其委托授权的同时,又让村民在煤矿整合协议书上签名。之后,赵某就把倒签的村民签名附在2010412日签署的整合协议书后。即便这样,在授权委托书上与煤矿整合协议书上的村民签名也根本没有达到法律规定的最低人数要求。他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未按法定召集程序召开村民会议,更没有按照表决程序,对重大事项进行表决。

2011年,第一、四组群众发现赵某欺瞒村民的事实后,委托陕西起源律师事务所苏某和本律师进行维权活动,在本案中,原告主张诉请被告返还其提前收取煤矿的营业额4.9亿元人民币,并给原告作出相应的补偿。本律师在听取原告陈述之后,巧妙的将诉求变更为合同无效,大大减少的诉讼标的,将一个复杂,标的巨大案件转化为一个合同的效力问题。律师抓住了本案的关键所在,主张被告在签订煤矿转协议时其程序严重违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最终以一百元的诉讼费向神木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大大的为当事人减少的诉讼成本。在本案的进行当中,本律师严格按照委托协议所约定事项履行自己的义务,经过几次与法院工作人员沟通,系统的阐明了案件事实,有利于法官对案件的理解。

本案最终经过神木县法院两次开庭审理,依法查明事实,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确实违反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合同法》法的相关规定。本律师在分析全案之后,认为,如果法院等待法院判决将经过相当长的时间,对方在一审判决之后也可能提起上诉,那么当事人的利益不能的到及时的维护。本律师咋征求当事人意见之后,积极联系对方,在法院的主持之下进行调解,经过三四轮的磋商,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款60000000(陆仟万)元。并最终于2012年6月7日有神木县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确认双方调解协议。在调解协议达成45日后,被告按照约定向原告全额支付了六千万元的赔偿款。

在本案中,本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顺利实现将标的巨大的案件转化为简单的合同纠纷案,有根据以往的办案经验积极促成双方当事人调解,及时使当事人的权利得到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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