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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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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延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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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诉江苏**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合同纠纷2013-03-20|人阅读

江苏建兴**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于2011119日与原告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由原告向被告提供钢材80.229吨,总价值382323.40元。合同约定自收货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全部货款,如逾期未付款需方应向供方支付每日每吨5元违约金。2011119日,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提供了钢材80.229吨,由被告江苏建兴**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签收。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11129日之前向原告支付所有货款,然而被告一直未向原告支付货款。原告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本律师进行维权。

被律师在接受委托之后,全面了解了案件基本事实,并于2012年5月18日向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江苏建兴**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向原告支付欠款:382323.4元。二、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江苏建兴**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72206.1元(暂计算至2012510日,实际应计算至判决给付之日)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江苏建兴**集团有限公司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案件中,本律师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准确的被告公司下属的华县项目部的民事责任归结到被告江苏建兴**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和江苏建兴**集团有限公司之上。经过碑林区法院的两次开庭审理,本律师积极为当时争取欠款本金和违约金,最终以法院判决被告公司承担全部的欠款本金和全部的违约金,在本次诉讼中,原告没有做出丝毫的让步,虽然花去了诉讼时间,但是却得到了全部的违约金赔偿。在判决生效之后,被告公司没有配合及时付清款项,当事人继续委托本律师进行执行阶段的代理工作。经过本律师的几次与法官沟通案情,碑林区法院法官及时进入执行程序,亲自赴江苏省盐城市执行被告公司的财产,最后执行终结之时,当事人不但拿回了欠款和违约金,还拿到了未按时支付期间的双倍利息。

律师总结:在本案中,对法条的熟悉程度至关重要,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也对促成案件顺利解决起很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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