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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洪雷律师
贺洪雷律师
广东-深圳
主办律师

被告离婚,我的出借款由谁还?

离婚2013-06-15|人阅读
被告何某在妻子钟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向原告李某借款N万元用于生产经营和购买车辆,定于2011XX日归还。约6个月之后,李某与钟某协议离婚,双方协议全部债务由何某承担。由于还款期届满后,何某一直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李某委托本律师于2011XXXX日将何某、钟某告上法庭,要求二人共同归还本金及利息。钟某认为自己已经与何某离婚,对前夫何某借款一事不知情,何某借得款项也未用于家庭开支,因此自己并无还款义务。我方认为,由于借款发生于两何某婚姻存续期间,钟某对其所述事实并无证据,而且该笔借款用于了其家庭生活,因此可以认定这笔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钟某与何某共同承担。法院支持了我方观点,我方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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