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王亚东律师
河北-保定
主办律师
保定劳动争议优秀律师 企业不得无故拖欠工资
劳动争议
2012-10-17
|
人阅读
案例回放:
某职工到市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所在单位拖欠其
2002
年
11
月至
2003
年
2
月共
4
个月的工资,
多次找公司经理讨要工资,经理答复说单位属旅游行业,因近段时间是旅游淡季,所以没有钱
发工资,等旅游旺季到来之后,再发工资。
经查,该企业
拖欠
6
名职工
4
个月工资共计
1.4
万元,职工反映情况属实,劳动监察大队责令该单位向
6
名职
工支付了所欠工资和相应的补偿金。
律师点评:
《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
“
工资应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
劳动者的工资。
”
根据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
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
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
其中第(一)项为
“
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
动者工资的
”
。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四项对
“
无故拖欠
”
作
了明确解释,
“
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包括⑴用人单
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⑵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
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
间的最长限制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
”
山东省劳动厅转发劳
动部《关于印发〈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鲁劳发
[1995]182
号)第一项对上述第⑵种情况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最长期限作了明确规定,即
“
延期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
”
本案中,公司经理以旅游淡季为由拖欠职工工资,即便企
业在旅游淡季生产经营困难,但拖欠工资时间已达
4
个月,显然违反了上述规定。
劳动监察机构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对该企业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
该单位支付拖欠职工的工资和给予相应的补偿,维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规范了企业的工资支
付行为,是合法、适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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