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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亚东律师
王亚东律师
河北-保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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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劳动争议优秀律师 企业不得无故拖欠工资

劳动争议2012-10-17|人阅读

案例回放: 某职工到市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所在单位拖欠其200211月至20032月共4个月的工资,多次找公司经理讨要工资,经理答复说单位属旅游行业,因近段时间是旅游淡季,所以没有钱发工资,等旅游旺季到来之后,再发工资。经查,该企业拖欠6名职工4个月工资共计1.4万元,职工反映情况属实,劳动监察大队责令该单位向6名职工支付了所欠工资和相应的补偿金。律师点评:  《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根据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其中第(一)项为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四项对无故拖欠了明确解释,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包括⑴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⑵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山东省劳动厅转发劳动部《关于印发〈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鲁劳发[1995]182号)第一项对上述第⑵种情况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最长期限作了明确规定,即延期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本案中,公司经理以旅游淡季为由拖欠职工工资,即便企业在旅游淡季生产经营困难,但拖欠工资时间已达4个月,显然违反了上述规定。 劳动监察机构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对该企业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单位支付拖欠职工的工资和给予相应的补偿,维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规范了企业的工资支付行为,是合法、适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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