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王亚东律师
河北-保定
主办律师
保定劳动争议优秀律师 企业不得无故扣发工资
劳动争议
2012-10-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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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放
:
n
1995
年
12
月至
1997
年
3
月间,被诉人以申诉人有违纪行为和公司暂有困难,待后补发工资为借口,故意克扣和拖欠申
诉人
5
人的工资、押金、年终奖、补助款合计
55903
元。因此,要求被诉人依法支付应领而未领的以上款项。
被诉人辩称:申诉人在公司工作期间,分别有工作不称职被调整工作岗位、违反劳动纪律、迟到、早退、旷工、不经批准擅自
离开公司等行为,给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因此,改变他们的工种,降低其工资及给予处罚是合理的,并不是拖欠工资。对申
诉人提出索要年终奖和补偿,无此规定。但对尹某、余某各收
100
元押金,可以退还。
调查核实情况:
申诉人在公司期间,被诉人以员工不称职、违纪等理由扣发、扣罚叶某等
5
人的工资、押金共
35337.65
元,其中,应退未退
还给工人的押金
200
元。具体事实如下:
1.
申诉人叶某于
1995
年
6
月
1
日经某区外经委介绍到某市某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作,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雷某同意
聘任叶某为公司副总经理,具体负责生产管理工作,并经三方(叶某、公司、外经委)议定月薪
3300
元人民币(如发港币计
3000
元)。尔后,叶某草拟一份
“
协议书
”
交雷某签章认可,但雷某一直以没有时间为由,不肯签字认同。从进入公司至
1995
年
11
月,公司发给叶某的工资每月是
3300
,从
12
月起公司每月发给的工资是
1500
元。虽然公司解释是在试用期过后,因其
工作不称职,调整其岗位,因而降低工资为
1500
元,但并未能举出实质性证据,且与公司定期召开的高层管理人员会议纪录
不符。叶还提出原与公司约定,每年年底有双薪,但公司否认有此约定,叶亦提不出证据。
2.
申诉人林某提出双方议定月薪
2000
元,每月电话费
50
元,公差每月另补
200
元,同时每满一年工资递增
10%
,商定后,林
某自行起草一份协议书交公司,但公司没有签章认可。自林某入公司至
1996
年
11
月,公司均按上述标准发放,
12
月后开始不
正常。公司解释电话费、公差费是补助性质,否认有工资递增的协议,克扣的工资是由于林某有违规行为,但未能举出处罚依
据。
3.
申诉人李某、尹某、余某所诉是事实,公司亦承认。并愿退回尹某、余某的押金各
100
元。
律师观点:
被诉人作为劳动管理者,处理员工须有足够的事实和证据,同时必须合理、及时、公正且有章可循。在本案中,被诉人指申诉
人的迟到、早退、旷工等违纪行为当时未作记录,未作处理,至立案后才予以处理,难以认定。被诉人指叶某在工作中不称
职,被调整工作岗位及工资待遇问题,也没有出示证据,不能支持。根据调查情况,被诉人以种种理由扣、罚申诉人工资违反
国家的法律法规,是克扣工资行为。申诉人已付出了正常劳动,被诉人应履行其义务。根据《劳动法》第五章第五十条和《某
省企业劳动权益保障规定》的规定,被诉人应发还扣发、扣罚的申诉人应得的工资,退还应退未退的按金。
仲裁结果:
仲裁委员会经调解不成,裁决如下:
1.
被诉人发还拖欠申诉人的工资、押金共人民币
35337.65
元,其中叶某
30000.76
元;林某
2302.88
元;李某
1258.67
元;
尹某
887.67
元;
2
.
仲裁受理费
30
元,申诉人承担
9
元,被诉人承担
21
元;仲裁处理费
1677
元,申诉人承担
503
元,被诉人承担
1174
元,(被
诉人承担的仲裁费用共
1195
元,已由申诉人代付,被诉人在发还工资同时将其承担的仲裁费用发还申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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