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朱建华律师
朱建华律师
上海-上海
副主任律师

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诉讼2018-04-03|人阅读

案件一出借人要求实现债权(要求借款人返还借款、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基本案情】陈某于2010618日向褚某借款人民币45万元整,并用其房产抵押,还款期2010817日,双方签订借款协议,李某为保证人,保证协议为一般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限。后陈某逾期未还款,201281,出借人褚某起诉借款人陈某返还借款,支付利息,并就抵押房产有优先受偿权,并要求保证人李某承担连带责任。陈某对借事实予以认定,认为现在无力偿还。保证人认为,其保证为借款人到期无力偿还的,则再由保证人承担,其保证类别为一般保证,保证期间为还款期限届满后6个内,现已超过保证期间,则保证人不承担责任。

【法院判决】崇明法院判决被告陈某返还借款45万元,并支付利息,并就抵押房屋褚某享有优先受尝权,驳回原告褚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解析】出借人和借款人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借款人逾期未还借款,则出借人可向借款人主张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理应获得支持。本案,保证人认为其为一般保证,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其为还款期间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保证人以超过保证期间进行抗辩,则出借人向保证人主张的保证责任,保证人不再承担责任,则出借人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被全部驳回。

保证期间是保证制度中一项重要内容,对债权人与保证人的权利、义务均有着直接的影响。它是指根据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债权人向主债务人(在一般保证情况下)或者保证人(在连带保证情况下)主张权利的期间。如果债权人没有在此期间主张权利,那么保证人就不再承担责任。

《担保法》第16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的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为还款期间届满后6个月内,连带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则为主债务期间届满2年止。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