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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彬杰律师
贾彬杰律师
内蒙古-鄂尔多斯
主任律师

关于身体权纠纷的案例

损害赔偿2019-12-24|人阅读

委托代理人:贾彬杰内蒙古耀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机关: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XX2因父亲去世,于2018年10月29日在薛家湾镇业林沟村周兆元社操办丧事,刘XX、梁XX应邀参加丧事祭奠,李XX、池XX为丧事鼓乐队演奏人员,吕XX负责提供纸火、搭建灵棚。2018年10月29日晚上,按照当地风俗习惯需到附近的一座庙进行“叫夜”仪式,并将脱了玉米粒的小段玉米棒沾上柴油放在途径的路两边,在行走过程中用火把将路两边的玉米棒点燃,当地俗称“点灯灯”,期间鼓匠班成员进行吹奏。应刘XX2的要求,刘XX负责帮忙在“叫夜”过程中提油桶,给火把续油,梁XX、吕XX负责帮忙举火把,刘XX、梁XX、吕XX均为无偿帮工。在“叫夜”返回途中经过一个路口时,有一处已点燃的柴火堆,按照当地风俗,鼓乐队需停下进行吹奏。期间,刘XX在给两只火把倒油时发生意外,有火苗从油桶口喷出,火苗喷溅在了一旁拍镲演奏的池XX身上,导致池XX身上着火受伤。随即池XX被送往当地医院就诊,后转院至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五三医院,于2018年10月30日1时入该院烧伤整形科进行住院治疗,初步诊断意见为“1、头面颈、躯干、双手、双下肢烧伤(TBSA15%;深II°7%III°8%);2、双眼烧伤;3、吸入性损伤”,处理意见为“1、住院,必要时手术,陪护;2、创面治疗;3、抗炎、对症、康复、防疤治疗;4、休息、加强营养;5、门诊随诊”。后于2018年11月23日出院,住院天数为24天。出院诊断为“1、头面颈、躯干、双手、双下肢烧伤(TBSA15%;深II°7%III°8%);2、双眼烧伤;3、吸入性损伤”,出院医嘱为“1、保持创面清洁、干燥,继续创面治疗;2、积极行压力治疗预防瘢痕增生治疗;3、后期康复治疗,激光治疗,必要时手术;4、定期门诊复查1/周”。住院期间及后期复查治疗,池XX共支出医疗费79888元。后经准格尔旗司法鉴定所鉴定,池XX左手掌背侧大部分皮肤植皮术后的致残程度为十级,右手掌背侧大部分皮肤瘢痕形成的致残程度为十级,颈部下侧、躯干及双下肢皮肤瘢痕面积占体表面积6.47%的致残程度为十级;池XX的护理期为30~60日,营养期60日。池XX支出鉴定费1870元。

承办经过:

内蒙古耀博律师事务所接受池XX的委托并指派贾彬杰担任其与刘XX2、刘XX、李XX等身体权纠纷一案的一诉讼代理人。本案开庭前我认真分析了本案的材料,进行了必要的调查,通过今天的庭审活动,使我对本案事实及法律适用有了较全面的了解。现依据有关法律和本案的事实发表以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给予高度重视并予以采纳。

1、李XX与池XX之间存在雇佣关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首先刘XX2为给其父亲办丧事是先联系鼓乐队班主李XX,李XX又打电话给池XX等人。在本次演奏活动中,李XX提供乐器,池XX是受李XX安排打击乐器,完全受李XX指派和控制,并不是用自备乐器吹奏,在演出中居于从属地位。其次、鼓乐队报酬结算是刘XX2支付给李XX的,开始约定演出费用是7000元,后来刘XX2与李XX协商支付了6500元,然后李XX将6500元报酬给其他人员进行分配。可见李XX能够做主,居于主导地位。

2、刘XX、梁XX、吕XX为刘XX2无偿提供劳务,是帮工关系,划分责任明确。

刘XX2作为被帮工人,应对池XX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刘XX、梁XX、吕XX作为直接侵权人应当承担责任。

3、池XX灭火方式不当,应承担一定责任是错误的。事故的发生是由刘XX、梁XX、吕XX造成的,不是由池XX造成的,池XX不存在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池XX对自己被烧伤的严重后果并没有过错,被烧伤的严重后果是自己灭火方式不当,应承担一定责任。人的趋利避害是一种本能反应,在被火焰灼伤时,池XX为了躲开火源,急速跑开2米远并扑打身上着火部位,是一个人的正常反应,作为一个没有受到专业训练的人,不可能在极短时间使大脑能冷静下来,从而采取最恰当的方式来处理,因此的池XX行为不存在过错。

综上所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于帮工人刘XX、梁XX、吕XX存在重大过失,因此帮工人刘XX、梁XX、吕XX和被帮工人刘XX2承担连带责任。

审判结果:被告刘XX2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池XX各项损失共计295542元;

以上代理意见庭部分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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