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贾彬杰 内蒙古耀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机关:XXXX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张XX拥有一辆蒙xxx号车辆从事运输。2019年5月4日,马XX打电话雇佣张XX的车辆拉运木板,并约定了运费为600元。2019年5月5日,张XX为马XX拉了一车木板后将车辆停在XXXX8公里处的XXX木材市场院内(马XX经营的木材市场)。2019年5月6日,张XX在停车的木材市场受伤,马XX将张XX送至XXXX中心医院就诊并支付2000元款项(包含运费600元)。经XXXX中心医院诊断1.(S92.000)跟骨骨折(右)、2.2型糖尿病,建议住院手术治疗。马XX于2019年5月6日在该院住院治疗,于2019年5月13日出院,共计住院7天,支付医疗费3262.52元。张XX住院当天支出门诊费150元。2019年6月13日张XX在XXXXXX社区卫生服务站门诊支出西药房80.5元;2019年8月5日,张XX在XXXX中心医院支出门诊费及检查费共计400元;2019年10月29日,张XX在XXXX医院支持诊查费及CT费共计352元。
承办经过:
内蒙古耀博律师事务所接受马XX2(系被告马XX儿子)的委托并指派贾彬杰作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一审诉讼代理人,出庭参与诉讼活动。庭审前我认真调查核实相关证据、查找有关的法律事实及法律问题,使我对本案事实及法律适用有了较全面的了解。现依据有关法律和本案的事实发表以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给予高度重视并予以采纳。马XX与张XX之间是运输承揽合同关系,并非雇佣关系。张XX是个体户,自己经营的出租车,依靠给他人运输货物挣取运费为生且车辆前挡风玻璃有明显的“出租”字样。2019年5月5日,张XX承揽了给马XX拉运木板的活,约定运输费600元,由此可见,张XX是承运人,马XX是收货人,双方是基于完成运输工作而建立的合同关系,并非雇佣法律关系。2.原、被告之间是运输承揽合同关系,本案中运输工具是由承运人张XX提供,并且由承运人管理。在运输过程中,马XX对张XX的运输过程并不干预。并且如果在货物运输途中,将货物毁损、灭失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张XX是承运人,有义务将货物安全地运抵目的地。由此,张XX提供的是运输服务,并非劳务。3.张XX的受伤原因是自己造成的,马XX不承担责任。张XX的车厢较高,有两层马槽,约有2.5-3米,可以看出上层是焊接的,不灵活,人站在下面不能打开马槽。打马槽时人必须站在车厢上面从上提起才能取下马槽,张XX就是在取马槽后,从车辆上往下跳的过程中脚部受伤的,当时还并未开始卸货。何况马XX拉的原木都是成捆的木板,非人力所能移动,根本不需要张XX帮忙从车上卸货。从XXXX司法鉴定所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第三项现病史:“该患者于7小时前不慎由车上跳落、致右足跟着地……”,第五项分析说明中“张XX于2019年5月6日在帮他人卸货过程中从车上摔落受伤。XXXX中心医院CT检查所见:右侧跟骨呈粉碎性断裂征象……”及张XX庭审中陈述:“在叉车卸下2捆后,我给找平车上的木板,被横放的木板带到车下。”从以上所述,前后矛盾,可以证实张XX说的事实不真实。张XX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4.张XX没有证据证明受到的人身伤害是由马XX造成的,马XX不应承担责任。在本案中张XX与马XX不存在雇佣关系,张XX提供的证人证言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证人不在案发现场,不能证明事故发生的原因,也不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雇佣关系。张XX应举证证明其受伤与马XX有直接因果关系,张XX在庭审中要求马XX出示监控视频的视听资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张XX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张XX承担不利后果。至于监控视频视听资料,由于张XX受伤后一段时间内并没有向马XX提出主张,马XX没有刻意保存,距案发间隔时间长,内存小,被自动清退出去,马XX也无法提供,其举证不能的后果不应由马XX承担。
审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XX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480元(原告已预交1740元)减半收取计1740元,鉴定费1870元,由原告张XX负担,
以上代理意见法庭予以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