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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曾**培,男,汉族,1959年2月15日出生,山东省**人,***。系本案受害人***之父亲。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欧**秀,女,汉族,***,山东省**人,***** 被告人:黄*武,男,1987年8月19日出生, 市人,*********。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07年8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案由:故意杀人罪 诉讼请求: 1、依法追究被告人黄***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2、判令被告人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赔偿如下损失: ⑴丧葬费:14012.5元;⑵ 死亡赔偿金101595.6元;⑶住宿费3000元;⑷交通费5000元;⑸误工费5000元;以上共计人民币128608.1元。 事实和理由: 被告人黄***武与被害人曾***)自2004年9月开始建立恋爱关系,两人多次因感情问题发生争吵。2007年7月31日22时许,被告人黄**武带上尖刀来到被害人宿舍要求被害人到楼顶谈谈。之后,两人再次发生争吵,最后被告人黄**武用事先携带的尖刀将被害人曾**残忍杀害(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曾**系被锐器刺破左肺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原告人认为,被告人黄*武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追究其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武的犯罪行为,给原告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依据我国《刑法》第36条的规定,被告人黄***除依法应受刑事处罚外、还赔偿原告人的经济损失。 因此,为维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我国《刑法》第36条、《刑事诉讼法》第77条的规定,故今具状至贵院,请求依法判如所请。 此致 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本诉状副本两份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2011年11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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