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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庆波律师
孙庆波律师
山东-临沂
主办律师

刑事附带民事诉状

刑事辩护2012-03-09|人阅读

刑事附带民事诉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曾**培,男,汉族,1959215日出生,山东省**人,***。系本案受害人***之父亲。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欧**秀,女,汉族,***,山东省**人,*****

被告人:黄*,男,1987819日出生, 市人,*********。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078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案由:故意杀人罪

诉讼请求:

1、依法追究被告人黄***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2、判令被告人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赔偿如下损失:

⑴丧葬费:14012.5元;⑵ 死亡赔偿金101595.6元;⑶住宿费3000元;⑷交通费5000元;⑸误工费5000元;以上共计人民币128608.1元。

事实和理由:

被告人黄***武与被害人曾***)自20049月开始建立恋爱关系,两人多次因感情问题发生争吵。200773122时许,被告人黄**武带上尖刀来到被害人宿舍要求被害人到楼顶谈谈。之后,两人再次发生争吵,最后被告人黄**武用事先携带的尖刀将被害人曾**残忍杀害(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曾**系被锐器刺破左肺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原告人认为,被告人黄*武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追究其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武的犯罪行为,给原告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依据我国《刑法》第36条的规定,被告人黄***除依法应受刑事处罚外、还赔偿原告人的经济损失。

因此,为维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我国《刑法》第36条、《刑事诉讼法》第77条的规定,故今具状至贵院,请求依法判如所请。

此致

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本诉状副本两份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2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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