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曲x与被告李xx是经他人介绍相识,2000年4月11日登记结婚,双方都是二婚,婚后生有一男孩李x,现在四岁.在共同生活中,双方经常发生矛盾,经常争吵;被告常因小事打骂原告,致使感情不和,冲突不断,现在已经分居半年有余,双方无法再共同生活下去.双方结婚后,购得一套住房,位于大庆市萨尔图区西x街2-8楼4单元402室,现在大约价值15万;并且有以被告的名义买的股票,现在价值约6万元.双方婚后向原告的父母借款10万元,已偿付1万元,尚欠9万元. 原告婚前购置电视机一台(东芝牌10000元),冰箱一台(海尔牌,4000元),微波炉一个(700元)。婚后双方为生活购置了洗衣机一台(价值3000元)。被告同意和原告离婚,只是在财产上与原告计较,所以双方拖延办理至今,现在原告起诉要求离婚,并且分割婚后共同财产,尽快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