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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XX和徐XX聂XX确认亲生子女关系案件

离婚2012-09-18|人阅读
徐XX和徐XX聂XX确认亲生子女关系案件

作者:詹彦平 日期:2012年01月30日

  

原告: 徐XX,男,1975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

被告: 徐XX,男,199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

被告: 聂XX,女,42岁,汉族,住大庆市

请求事项

1.请求法院确认原告徐XX不是被告徐XX的生身父亲。

2.被告聂XX赔偿原告,因为原告为她代养孩子形成的经济损失108000元(2000×12×9×50/100)。

3.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聂XX对原告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

4.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徐XX和被告聂XX是自己介绍相识并发生两性关系, 1999年3月16日,被告聂XX生下男孩徐XX,原告认为是自己的孩子,原告和亲属对之关怀有加。2001年2月双方登记成为夫妻,由于感情不和,原告和被告在2001年7月17日登记离婚,当时,议定孩子徐XX归原告抚养,被告不负担子女抚育费。

后来,原告在一次偶然的的献血的时候发现自己是AB型的血液,而徐XX是O型的血液,经颇懂医学的专家指点,惊讶得知,身为AB型血的父亲不可能有O型血的子女;原告在惊愕之后找到被告聂XX质问,她却搪塞抵赖。

近十年来,原告从来没有怀疑过徐XX是自己的亲生男孩,原告及亲属对徐XX投入了无尽的感情、精力、钱财,原告徐XX和被告聂XX离婚时,原告考虑被告聂XX为原告家族生子的贡献,就情愿将体育彩票机器各一台(注明:体育彩票机器机号09016,登记机主是徐崇军)全部交给被告聂XX;因为国家的生育政策,也由于原告认为徐XX是自己的孩子,原告一直没有再婚,没有生育自己的孩子。

原告和被告在2001年7月17日离婚,被告没有负担过子女抚育费;原告的工资收入只有月2966元,原告就依靠这点工资来抚养孩子。

被告聂XX隐瞒原告,将和他人生的孩子冒为和原告生的孩子,给原告和亲属造成无尽的精神痛苦;现在,原告诉讼到法院,希望法院公正判决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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