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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慕明律师
张慕明律师
上海-上海
主办律师

夫妻共有财产认定及分割

离婚2012-02-17|人阅读
结婚后女方承租的公房拆迁,男方应当有补偿份额,男女双方所获得的拆迁补偿款,离婚时男方可以要求分割拆迁补偿款。女乙抗辩的事由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不能提供,抗辩理由不成立。 男甲与女乙结婚一年后,女乙承租的公房拆迁,拆迁款全部由女乙掌握。由于女乙有婚外情,男甲起诉离婚,要求分割拆迁款。女乙认为拆迁款是婚前财产,男甲无权要求分割。经律师调查,拆迁补偿资料上明确男甲是补偿安置对象之一。所以男甲和女乙所的补偿款是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所得,属于共有财产,男甲要求分割理由成立。女乙又辩称所获款项已经支付给了债权人。在庭审发问程序中,男甲律师要求女乙提供债权人是谁,何时欠债,何时偿还,女乙无法回答。法官因此认定女乙抗辩理由不成立,女乙应当支付男方应得的补偿款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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