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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慕明律师
张慕明律师
上海-上海
主办律师

公房承租人是否应当变更

离婚2012-04-28|人阅读
甲乙夫妻有一男一女两个孩子AB,皆已成年。2000年他们的公房遇上拆迁,拿到拆迁款60万元。甲乙AB四人商量:拆迁款购买房子作为A 结婚用房。产权人为甲乙和A。A以自己的名义购买一套公房给甲乙居住。B已经结婚住在了丈夫家里。2008年A提出要求父母把名字从婚房房产证上去掉。甲乙AB在一起议定:甲乙同意把自己的份额让给A,A承诺把自己购买的公房承租人变更给B。家庭协议达成后,甲得到了父母赠与的份额,但是一直没有把公房的承租人过户给B。B诉至法院。法院判决:A应当配合B把公房承租人变更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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