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刘辉律师
刘辉律师
湖南-常德
合伙人律师

欧阳JUN故意杀人案

刑事辩护2016-04-16|人阅读

刘辉律师按:常德市公诉机关指控欧阳JUN涉嫌故意杀人既遂,本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分析案情,认为被告人不构成故意杀人,做罪轻辩护,取得成功。中级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欧阳JUN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被告人及其亲属非常满意,认罪不上诉。以下为本律师当庭所发表的辩护词。

欧阳JUN案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湖南中思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欧阳父亲的委托,并征得欧阳JUN的同意,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参加一审诉讼。下面我从定罪和量刑两个方面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定罪部分。被告人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而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欧阳JUN不具有杀人故意,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其行为应当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追究刑事责任。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和故意杀人即遂都是故意犯罪并且都造成了他人死亡的结果,两罪之间最根本的区别在于行为人对死亡结果的主观心态不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对于受害人死亡结果的出现是一种过失的心理状态,行为人并不希望发生受害人死亡的结果;而在故意杀人既遂当中,行为人对于受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是持追求和放任态度的。亦即,考察被告人是否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主观心态是决定故意杀人罪是否成立的核心要素,也是区分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的关键所在。

本案中,我们就可以从案发前被告人和受害人的关系到案件发生的起因、从案件发生的整个过程到被告人案发以后的表现、从受害人对被告人的态度到案发后被告人的心理反映等等这些客观存在的事实来考察被告人的主观态度。也正是依据这些客观事实,辩护人得出得结论是:被告人主观上并没有剥夺受害人生命的故意!

1、被告人欧阳JUN成家不易,对张水XIANG心存感激,伤害行为,实出于“把妻子留在身边”的主观目的。 被告人欧阳JUN7岁时,就因腿肌萎缩,虽经三年求医,仍导致不可逆转的残疾后果,从此,一根拐杖注定陪伴他终生。10岁开始读小学,15岁小学未毕业就来到肖家河这个乡村集镇学理发。1995年,欧阳JUN与张水XIANG自由恋爱。当时,张水XIANG不顾了世俗的偏见和家庭的反对,毅然于1996年与欧阳JUN结为夫妻。就欧阳JUN而言,对张水XIANG不仅有夫妻间浓浓地爱,更对她深深地感激。欧阳JUN身患残疾、未能接受良好的教育、社会竞争力欠缺,他的幸福观很简单,只要家庭和和睦睦,家人平平安安,一生也就知足了。有了孩子后,为了支撑家庭的开销,欧阳JUN拄着一根拐杖,凭着一门理发的手艺,早起晚睡,勤苦劳作,三块、五块地获取劳动报酬。尽管生活如此困苦,但夫唱妇随,其乐也融融。因此,当20117 8月开始,张水XIANG突然提出要离婚时,欧阳JUN对此很震惊,很痛苦。尽管如此,他仍用宽容的心力图挽救他的婚姻和爱情,即使知道张水XIANG生死要和他离婚,仍给她买新手机、皮鞋、衣服、零花钱,这样的人,怎么会有杀她的故意呢?用他自己的话来说“我是一个残疾人,原先你生死要跟着我,不顾家里人的反对,都跟我结婚了,我一个残疾人到哪里去再找一个女人…所以我想的,把她破相了,让她找不到别的男人,她只好跟着我”。应当说,这是一个愚蠢的想法,但同时也是一个残疾人最无奈的、最真实的心态反映。

2、从欧阳JUN犯罪工具选择、打击部位、打击方式以及案发后的表现来看,欧阳JUN也不具有杀人的故意。

其一,从犯罪工具来看,欧阳JUN所使用的是一把随处都有的劣质水果刀,这种刀单面开口,刀尖较钝,仅适合削、划,而不适合砍、刺,也就是说,从犯罪工具的选择上看,欧阳JUN并没有选择更强攻击力的作案工具。印证了欧阳JUN“破相、刺瘸”的伤害故意。

其二、从打击部位来看,我们也能得出欧阳JUN不具有杀人的故意。临澧县公安局尸体检验报告载明:受害人共有6处裂创,一处在颈部稍左侧,一处在右侧肩胛部,其余四处在腿部。其中,颈部的创伤是致命伤,从表面看,颈部的创伤似乎可以推论出被告人杀人故意,但如果我们从被告人个体情况和当时案发现场环境看,就可以得出不同的结论。欧阳JUN的供述和张**的证言,二者对案发当时现场陈述高度吻合。当时现场情况是,三人离开出租屋后,张水XIANG走靠巷子的左边,由于天太黑,其堂兄张**推着摩托车开着车灯走在前面,欧阳JUN走在巷子右边,张水XIANG和欧阳JUN争吵,张水XIANG加快了脚步,欧阳JUN以为张水XIANG又要跑,急赶几步,左手持刀反手划向张水XIANG面部,想“划她的脸”,但由于欧阳JUN比张水XIANG高一个头,并且右腿残疾,一直拄着拐杖,在快步追赶张水XIANG并挥刀划向张水XIANG面部时,无法像正常人一样控制身体平衡,结果打击部位发生偏差,打击力度也无法控制,造成偶然性的死亡结果。同时,由于当时天色很晚,视线模糊,张水XIANG当时说出了“他还有刀”这句话,欧阳JUN以为张水XIANG“没事”,才有后面从背部、腿部的打击的行为。在此,辩护人特别提请合议庭注意三点。一是当欧阳JUN划出第一刀时,两人是同向行走,欧阳JUN略微靠后,张水XIANG中刀后,人本能一摆,人朝西向,和欧阳JUN面对面对站立。这时候如果欧阳JUN有不计后果的杀人故意,完全可以正面攻击要害部位,比如说头部,胸部,腹部等,要知道,欧阳JUN178CM,张水XIANG身高146CM ,比她整整高32CM,正面相对的时候,如攻击上述部位会更方便、更顺手、更快捷、更能达到目的。但是,欧阳JUN没有这样做。第二点,后续的几刀,欧阳JUN都是而是选择了刺向背部和大腿,由于两人面对面站立,欧阳JUN在刺张水XIANG背部时,必须左手越过张水XIANG右肩部,然后手腕回转,很不方便,为此,欧阳JUN左手掌内侧也被自己的刀刃刺划伤1.4X0.2~0.3CM的伤口,临澧县公安局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为轻微伤。第三点,欧阳JUN在刺伤张水XIANG被背部后,欧阳JUN还弯下腰来,刻意避开要害部位,几刀均刺向腿部。第四点,当张水XIANG腿部中刀后仰天倒在地上,欧阳JUN就蹲在她身边,这时候,他仍然可以攻击要害部位,但欧阳JUN这时候的一刀,刺得是小腿。通过查看欧阳JUN的打击部位,足以反映出被告人只有“将张水XIANG的腿刺瘸并毁容,使张水XIANG无法离婚”的故意伤害的主观心态。

其三,受害人死亡的结果超出了被告人欧阳JUN的预料,事后极度后悔,并积极组织施救。这些事实在被告人的供辩和120接诊记录以及医生郭鹏证言中体现的非常明确和具体。证据显示,120的电话是欧阳JUN拨打的,并且接诊医生证言显示,欧阳JUN非常急迫地问接症医生“人怎么样”,在得到接诊医生“人已经死了,没有抢救的必要了”的回答后,悲痛欲绝,说“她死了,我也就只有死了”,并且自行向警车走去。这段对话也足以反映出欧阳JUN对张水XIANG死亡结果并不追求、希望或放任。亦即没有杀人的直接和间接故意。

3、从被告人欧阳JUN案发前的言论和案发后的供述来看,被告人没有杀人故意。无论案发前后言辞都显示欧阳JUN只有伤害的故意,从没有流露出有杀人的目的和动机。一是归案后,从20111231日至201232日共61天里,侦查机关共讯问欧阳JUN6次,共问及犯罪动机7次,每次欧阳JUN均供述为“把她搞伤、破相、刺瘸,找不到别的男人”。二是这种伤害故意在案发前就向其多位亲戚(包括欧阳JUN父亲、岳母、张水XIANG舅舅陈**夫妇等)说过张水XIANG要离婚,他“要搞哈子,我也不得把他搞死,我只把它搞伤,我要服这口气”“要破她的相”。其中陈**还发信息给张水XIANG“欧阳JUN要破她的相”,要她“小心点”。三是案发后欧阳JUN第一时间给家里电话“我把张妹杀哒,我不是有意的,我去自首去了”,并且,在看守所时,欧阳JUN给岳父母的信中充满悔恨之情。这些证据前后稳定一致,能相互印证欧阳JUN只有伤害的故意。

4、从刑事诉讼证明的角度来看,也只能定故意伤害罪。

刑事诉讼证据的证明标准应当是确实、充分、排除一切合理怀疑,认定这一结论必须是惟一、排它的。本案中所有证据均指向欧阳JUN只有伤害动机,而没有杀人故意。其实,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欧阳JUN的犯罪动机是“预谋将张水XIANG的腿刺瘸并毁容,使张水XIANG无法离婚”。既然公诉机关已经审查查明被告人欧阳俊的犯罪动机是故意伤害,只能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追究其刑事责任。

退一步讲,在无法判定被告人主观故意是杀人还是伤害的时候,按照疑罪从轻的原则以及有利于被告人的人权保障原则,也应当按照故意伤害罪来认定。需要指出的是,本案侦查机关也认为欧阳JUN主观上只有伤害的故意。

二、量刑部分,欧阳JUN具有自首等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

1、被害人本身存在过错。一是欧阳JUN到张水XIANG妹妹租住的房间外时,张水XIANG当着欧阳JUN朋友叶进、陈育思的面,不顾丈夫残疾,不耐久站这一情况,任凭欧阳JUN在门外苦苦哀求,把她关在门外达一个多小时之久,对欧阳JUN情绪的激化有相当大的负面作用。二是现有证据已经足以证明受害人张水XIANG对家庭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所有的证言显示他们夫妻关系一直很好,只是从201178月开始张水XIANG生死要离婚。张*、陈**的证词以及欧阳JUN的供述显示,欧阳JUN按手机免提和蔡老板通电话,蔡老板说“他是劝过我姐(张水XIANG)不要和他老表在一起,你是有家室的人,两个人没有结果的。” “他是劝过我外甥女不要和他的老表在一起,如果他们两确有那么回事,也是不可能地”。 张水XIANG父母、欧阳JUN父母证词均证明了张水XIANG母亲为了此事还想张水XIANG下过跪。特别是张水XIANG母亲的证词,“我的大女儿不依他的,非要离婚不可,我劝大女儿要她不要离婚…并且我还在大女儿面前下过跪,劝他不要离婚,她是铁了心地非要离婚不可,并且还要我不要管她,回来就不见我的面,偶尔打个电话”等等,邻居郑小春、刘玉梅证词显示张水XIANG曾自认“我找的比小军强还是差,都心甘情愿”。综合上面的证据,可以印证被害人存在过错。况且本案关于受害人本身过错问题,侦查机关在获取线索后,完全可以采取比如调取通话记录、短信记录、收集、核实证人证言等方式查清被告人罪轻的证据。本辩护人也在接案后及时向相关部门提出收集、调取证据的申请,但由于时间已久,电信部门的通话记录已经无法获取。在这种情况下,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处理。

2、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自动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没有推卸自己的责任,前后供述一致稳定,对自己的罪行有明显的痛悔表现,反映出其已经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有了明确的认识,这些都是被告人认罪态度的具体表现。

3、本案是由于家庭矛盾引发的犯罪案件,并且被告人积极组织施救被害人。

4、被告人一贯表现良好,且身有残疾,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均不大。

5、被害人家属已经对被告人予以谅解,并放弃了民事赔偿的要求。

综上,根据最高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和省高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辩护人建议判处其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辩护意见希合议庭予以重视并采纳。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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